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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05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和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4,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鸿盛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杭州龙山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截至2022年2月25日,公司实际已向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29,214.62万元,向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15,868.65万元,向杭州龙山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0,033.60万元,均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4,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

  同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杭州龙山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

  截至2022年2月25日,公司实际已向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29,214.62万元,向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15,868.65万元,向杭州龙山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0,033.60万元 均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旭斌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三)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

  法定代表人:单月惠

  注册资本:148,476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杭州龙山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4,000万元

  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中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

  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工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2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壹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行依据与杭州龙山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销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杭州龙山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22年2月25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61.2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0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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