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全国两会开幕前夕,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执行副会长柳磊在接受《证券日报》等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两会将建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低碳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制度保障、修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优秀代表,在确保‘双碳’目标如期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协会前期调研过程中,钢铁、采矿、电力、制造、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均反映,目前在落实‘双碳’工作中缺乏有效的低碳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对此,柳磊提出五项建议:
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基于国家“双碳”目标和“十四五”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行业的“双碳”发展目标、时间表、路线图和行动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为上市公司减碳工作规范化管理提供保障。
二是建议相关部委和主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的低碳技术研发和相关的项目提供税收、价格、土地的财政补贴和政策倾斜,鼓励企业较早推进实施减排工程,提高企业参与碳减排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建议给予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批支持,对于有利于实现碳排放目标的募投项目给予优先审批、缩短审批流程、放宽审批要求等支持措施,助力上市公司顺利募集资金投向优质低碳降碳项目。
四是建议建立碳排放数据联网采集与集成平台,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确保碳排放数据质量,以监督各个企业进行碳排放管理,获得同业实践水平,倒逼企业落实更有效的碳管理。同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此平台有效获取客户的碳排放数据,推动金融企业精准助力低碳经济发展。
五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相关的政策支持。通过提高对各行业“低碳”相关项目或技术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效推进各行业的减碳工作。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助于企业塑造资本市场形象,激发企业创新创效活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招才引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留住优秀人才”。
“就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税务负担较重、股权激励方式受限、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受限、资金占用等问题。”柳磊表示,一是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影响股权激励施行效果;二是税率的叠加效应增加了激励对象的行权成本;三是所得税计征和纳税规则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压力;四是中止股权激励计划会增加公司股权激励成本。
对此,柳磊表示,为提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二是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税率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三是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是取消《会计准则》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基金法做出部分修改。
柳磊表示,自修订实施以来,基金法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建议对基金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是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大会制度机制。二是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目前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有限,建议探索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如允许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实施借贷、允许商业银行对基金流动性提供支持等,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和资本市场发展韧性。
三是明确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原则。长期以来,对于基金法第七十三条中的“重大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认定标准不一,行业实际执行中存在困惑,建议对基金“重大利害关系”认定问题予以研究明确。
四是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建议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将性质相同的产品统一纳入基金法规范,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导向,真正实现资管产品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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