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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格灵深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海通创投

  1、主体信息

  根据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证券持有海通创投100%股权。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投系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海通创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数量

  格灵深瞳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624.5205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31.22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231.226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1、本次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31.226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其中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预计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231.2260万股。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2、根据《承销指引》,海通创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2年3月3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海通创投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31.2260万股。因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四)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和《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

  本次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31.22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未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海通创投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海通创投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海通创投分别出具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周锋 沈国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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