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15,675,500.00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2年3月2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发来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赣0113民初29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一:罗寒生(全资持有厦门新富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该公司为“厦门新富和”)
被告二:赵利伟(厦门新富和监事)
被告三:卢琼霞(厦门新富和原股东)
被告四:廖添寿(厦门新富和原股东)
2018年7月,原告与厦门新富和就福建石狮市永宁汇特色小镇合作事项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原告系甲方,厦门新富和系乙方。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第一款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作意向金人民币1,500万元。第三款 若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上述1,500万元合作意向金;第四条约定“1、若乙方逾期返还意向金,则自逾期之日起,以意向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直至意向金、违约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乙方承担”。
尔后,原告与厦门新富和就《合作意向协议》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合作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三款变更为:若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30日前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1,500万元合作意向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800万元,于2018年7月24日支付500万元,合计向厦门新富和支付合作意向金人民币1,300万元。然而,厦门新富和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未与原告洽谈任何项目合作具体事宜,原告与厦门新富和没有就具体的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更没有签订任何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意向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该《合作意向协议》已于2019年6月30日自动终止,厦门新富和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向原告返还合作意向金1,300万元。但是,《合作意向协议》终止后,厦门新富和至今未与原告洽谈任何具体项目合作事宜,也未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联系厦门新富和及被告一罗寒生要求返还合作意向金1,300万元及违约金,但均置之不理。
另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查明,厦门新富和于2014年5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原股东被告三卢琼霞和被告四廖添寿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7日把股权转让给被告一罗寒生。2021年11月15日,被告一罗寒生和被告二赵利伟组成清算组,向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备案,在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31日将厦门新富和违法注销。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合作意向金人民币1,300万元以及违约金267.55万元(以意向金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现暂算至2022年1月24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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