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律股字[2022]A0065号
致: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16日在制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日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中铁特货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3名,代表股份3,881,285,1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87.328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1,22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1,19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8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议案中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王思晔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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