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发展,金融科技伦理失范带来的危害逐渐显现。建议加快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进一步增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系统性、全面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当前,金融科技不断创新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方式和业态,极大地提高了服务效率、质量和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衍生出复杂多样的伦理问题与潜在风险,给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安全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近年来,大量从事科技的人员进入到金融行业,传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也拥抱新技术,特别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使人与人之间、人与机器之间的关系发生新变化,也给传统金融伦理治理带来新情况和新问题。
肖钢表示,与传统金融伦理失范行为相比,金融科技伦理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数据伦理问题。一些机构和科技人员以牺牲数据隐私为代价,导致客户信息被盗用或出售,对客户绑定的银行卡及账户等敏感信息缺乏保护的信义义务,产生相关的不良交易、限定交易、捆绑销售等行为,导致不公平协议。在居民数字能力存在鸿沟的情况下,有的科技创新活动不尊重不同群体的需求和权利,导致信息红利分配不公问题。
二是算法伦理问题。算法将人们的各种足迹和活动转变为对人们的各种打分和预测,并进行贷款评估、保险评估,规则代码化会带来不透明、不准确、不公平、难以审查等问题。通过算法可以强化对金融消费行为的控制,使消费者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被深度嵌入一种隐形不自由境地,产生算法控制问题。
肖钢认为,金融科技伦理失范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容易造成金融服务歧视,引发金融诚信失范,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还助长了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放大了金融风险,危及公共安全。
肖钢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在于科技伦理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重科技、轻伦理,重发展、轻治理的现象。金融科技伦理约束机制尚不健全,伦理治理规则协调与监管合力有待增强,伦理评估评价和审查审计制度仍需完善。因此加快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已势在必行。
“近年来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肖钢表示,为进一步增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系统性、全面性、协同性和有效性,提出以下七点建议:
一是成立组织。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全国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推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为体现金融科技生态及其多元治理特点,该委员会应由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市场机构以及高校智库等代表组成,凝聚各方力量开展工作。
二是明确原则。金融科技伦理治理需要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公开、伦理自觉先行、伦理风险可控、敏捷治理。
三是制定规则。制定伦理标准、指南和自律公约,同时,将一些行业普遍公认的底线型伦理要求上升为法制约束。
四是数据治理。深入对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和人工智能算法金融应用评价规范的应用,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及第三方数据服务商的企业数据管理制度。在技术应用方面,进一步有效管理用于机器学习的数据来源和质量,设置偏见控制机制,防止针对特定消费者群体的歧视性服务。保存数据管理过程和建模方法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和可审核性。
五是审查评估。设立评估标准,组织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开展自我评估,将伦理道德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建立伦理审计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开展行业互评和监管评估,防止和纠正新产品、新服务“带病上线”。
六是创新试点。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进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库,探索建立“金融科技伦理问题技术纾困”示范工程。将科技伦理风险解决方案纳入创新试点项目和评奖评优环节。
七是人才培养。将金融科技伦理作为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的教学内容,研发金融科技伦理通识教材。在金融从业人员入职、人才认证等方面,明确嵌入科技伦理要求。鼓励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金融机构设立“首席伦理官”。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开展负责任的科技研究与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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