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英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宏英智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8.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887.96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531.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3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4-0000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投资: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现金管理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4、投资产品范围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一年内、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为控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5、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授权董事长或相关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公司将综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及时筹划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以上资金投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和公司日常运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展,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六、相关审批情况及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出具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展。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进行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赵 亮杨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6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6.00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61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887.9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531.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3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4-0000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推进,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为严格控制风险,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银行投资产品等品种,且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配方式,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决策及实施
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并负责办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事宜,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具体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情况。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有保本承诺、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品种,且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的风险。
(二)公司针对投资风险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购买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品种,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最大可能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以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七、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也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进行投资,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展。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进行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
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进行投资,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袁真富
2022年3月3日
独立董事签署:
李劲松
2022年3月3日
独立董事签署:
古启军
2022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3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6.00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8.61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887.9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531.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3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4-0000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5,313,500.00元。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智能化电气控制系统及产品扩产项目”):
甲方: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宏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甲方: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发行费用”):
甲方: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4-00005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5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参会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要求,同意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2.监事会会议在2022年3月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4.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敏女士召集并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行使如下审批决策权限:
授权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次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一年内、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为控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公司董事会将授权董事长或相关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4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参会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要求,同意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在2022年3月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张化宏先生召集并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行使如下审批决策权限:
授权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次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一年内、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为控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公司董事会将授权董事长或相关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就本议案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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