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案件一涉案金额:19,396,557.06元
案件二涉案金额:2,274,943.96元
案件三涉案金额:10,058,665.2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以上三个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以下简称“香山糖厂”)、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以下简称:“东江糖厂”)于2021年12月17日就相关合同纠纷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案件于近日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110民初1208号、(2022)桂 0110民初1209号、(2022)桂 0110民初1210号。
现将提起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被告一: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
被告二:李长运
被告三:韦姣丽
2、诉讼案由
2017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糖料蔗种植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7-H1-015。合同约定被告一承包原告位于武鸣区陆斡镇覃李基地地块用于建设糖料蔗基地;承租期为3年,合同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随后,原告为配合被告对覃李基地的运营,原告的关联单位分别与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种植该块基地8059.80亩;被告二种植该块基地2460亩;被告三种植该块基地5518.31亩。租赁期间更改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赁价格按照与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覃李基地交付被告进行糖料蔗种植经营,但是被告却疏于管理,甘蔗产量非常低。被告因管理不善等各种原因,致使其承包覃李基地经营亏损,无法继续种植经营。原告数次催促被告归还所欠土地租金,但是被告一直久拖不归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租金17,641,921.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资金占用费 1,754,636.06元(以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3.85%,暂时从2019年4月30日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之后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以上诉请合计金额为19,396,557.06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在6,673,867.11元内对被告一租金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被告:李长运
2、诉讼案由
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糖料蔗购销合同》(大户),合同约定,原告为了扶持被告更好的种植糖料蔗,向被告提前支付糖料蔗收购货款。被告同意将全部预付订金均以原告代为购买的农务物资等实物进行置换并发放,且认可原告购买的农务物资与预付订金价款等值。被告承诺将原告给予的全部预付订金与农务物资专项用于其的糖料蔗种植。被告承诺将种植的全部糖料蔗销售给原告,被告的糖料蔗货款应当由原告扣除预订金、违约金与赔偿金等款项。被告确认其履行本合同实际或期待的获得权益全部用于其家庭共同生产与生活;另外,被告保证以其全部的糖料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家庭共有财产为本合同履行提供连带担保。经原告统计共向被告支付预付金18,214,751.89元,收到被告进厂甘蔗净值及其他补贴等事项金额共计16,145,602.12元,被告尚需返还原告2,069,149.7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还款,被告逾期偿还上述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农资、肥料、电费等款项共计2,069,149.7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05,794.19元(以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3.85%,暂时从2019年4月30日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之后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以上诉请合计金额为2,274,943.96元)
(3)判令被告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案件三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
被告一: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翰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黄锡川
2、诉讼案由
2013年至2015年,原告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甘蔗高产高糖栽培示范项目种植合同书》(以下简称“种植合同”),种植合同约定被告一与被告二委托原告负责整合武鸣县府城镇、宁武镇相关土地资源供其用于甘蔗种植,所种植的甘蔗销售给原告作为制糖原料;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所有新植甘蔗给予收购预付金扶持政策,预付金包括项目土地租金与新植蔗种费用在内;原告支付给被告一、被告二的甘蔗收购预付金,从应支付给被告一、被告二的甘蔗款中优先扣除,如果被告一、被告二进厂原料蔗蔗款不够抵扣预付金时,乙方须于榨季结束后一个月内以现金偿还,如果逾期偿还,被告一、被告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此外,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在种植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即被告一与被告二同属于一个经营团队,被告一在原告蔗区经营的“武鸣县府城镇福良甘蔗高产高糖栽培示范项目基地”,被告二在原告蔗区经营的“武鸣县宁武镇雄孟甘蔗高产高糖栽培示范项目基地”,被告一与被告二对原告应付债务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2019年3月26日被告一签字盖章确认的《东江糖厂2018/2019榨季大户预付款回收核实签字明细单(不含2018/2019榨季发放2019/2020榨季回收的预付款)》,被告一应在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结清尚欠的预付款人民币26,209,589.16元,但被告一未能按约完全支付完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拒绝完全履行合同。在2019至2020年榨季,原告又向被告一提供扶持资金为4,890,747.78元,扣除被告一进厂甘蔗净值、补贴以及其他还款事项,截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一尚欠原告预付款项9,374,719.47元,被告一逾期偿还上述预付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锡川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预付款共计9,374,719.47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预付款的逾期利息费用683,945.73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之后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以上诉请合计金额为10,058,665.20元。)
(3)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累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83.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桂 0110民初120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桂 0110民初120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桂 0110民初1210号。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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