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披露了《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公司因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安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元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16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72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75.04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53.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2月4日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4号)。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94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6.56元/股,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131,312.6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2,575.63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737.0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7月5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3月4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2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元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束学岭、孙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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