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户,股份数量为17,080,075.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3.34%。
2、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9日(星期三)。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或“公司”)总股本为96,0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5号)许可,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的32,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8,000,000.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以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28,000,000.00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7,777,42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60.76%;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080,075.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34%。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和流通限制的承诺
1、股东黄新先生、黄志浩先生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 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 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2、 股东赣州大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 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 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企业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 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
3、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熊敏先生(已离任)、张玉辉先生、朱德颜先生、周波先生承诺:
(1) 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 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 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 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 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股东黄新先生承诺:
(1)本人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2)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50%。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虑在不影响杰美特正常运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自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5)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减持计划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人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机构对本人减持计划的披露时间有更为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2、股东赣州大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2)在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企业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25%;在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企业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50%。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虑在不影响杰美特正常运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自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企业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5)如本企业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减持计划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企业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机构对本企业减持计划的披露时间有更为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 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企业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 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
(三)其他说明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24日上市,2021年2月3日收盘价为35.38元/股,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黄新先生、黄志浩先生(现已离任)及间接股东熊敏先生(现已离任)、张玉辉先生、朱德颜先生、周波先生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3、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3月9日(星期三)。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7,080,0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 名。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1、无限售流通股中未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时,股本结构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2、无限售流通股中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时,股本结构变动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注:截止2022年2月24日,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1,999,903股,详情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的公告》。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杰美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杰美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杰美特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杰美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关于相关股东作出的首发限售承诺及履行情况的说明;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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