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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3月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2年3月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08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2年3月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存在101.6万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失效,公司本次注销预留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0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概述

  (一)基本情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优势和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构建产业投资整合平台,加大光伏产业链投资力度,更好助推公司光伏主业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协鑫集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投资”)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共同发起设立广发信德皖能(含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合伙企业总认缴规模为100,000万元,集成投资拟以自筹资金认缴10,000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10%。广发信德拟作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24506815

  公司名称: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肖雪生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拓路275号1幢B607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成立时间:2008年12月03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及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发信德100%股权。

  登记备案情况: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T2600011589。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4QXL7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卢浩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900号中安创谷科技园一期A3A4栋6层658室

  成立时间:2021年08月24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6062543M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敖小敏

  注册资本:7103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206室

  成立时间:2012年05月11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发放贷款;3、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4、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3)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学刚

  注册资本:11575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含山县环峰镇望梅路与花园路交叉口

  成立时间:2003年08月28日

  经营范围:组织实施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授权管理县城区经营性用地收储、开发和出让;筹集和管理城市建设资金;开展资本运营、支持和配合国企改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含山县财政局(含山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含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实际控制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合作方均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第三方亦不存在任何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上述合作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广发信德皖能(含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另,本节“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之“合伙企业”均指代“广发信德皖能(含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100,000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货币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5、出资进度: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并要求各合伙人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全体合伙人每轮缴付出资的比例需保持一致。本协议签订后,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并要求各合伙人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缴纳款项的最后到账日(“缴款日期”)之前10个工作日送达各合伙人;各合伙人应当根据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在该缴付出资通知约定的缴款日期前足额将实缴出资汇入合伙企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6、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十五年,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运作期限为5年,投资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第三个周年日止,退出期为自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之次日往后起算两周年。

  7、退出机制:管理人将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变现,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投资项目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换股、股权转让、出售企业、回购、清算或管理人认为其它适当的方式。

  8、投资方向:合伙企业重点投资于以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代表的碳中和产业链,战略新兴产业,围绕关于优质上市公司的投资,以及未上市公司的可转股债权投资等项目,实现资本增值。

  9、管理模式:

  (1)决策机制: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4名委员,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所有委员均由管理人任免;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机制经管理人内部有权机构同意签发后方可实施;项目投资前,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

  (2)投资限制:合伙企业不得:1)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2)直接竞价交易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A股二级市场股票、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是,不应包括最初由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来该被投资企业上市,或者处置投资项目而作为对价收到的股票;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赞助、捐赠,但合伙企业为了进行投资项目所实施的可转债投资不受此限制;4)从事纯属投机性质的对冲或衍生交易;5)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6)对外担保或对外举债;7)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3)收益分配: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流动性管理投资收益或其他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由管理人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不进行滚动/循环投资。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管理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管理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管理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4)亏损分担: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集成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本次基金投资,主要是借助专业机构投资优势及资金优势,围绕公司光伏产业展开投融资合作,推动公司光伏主业发展,使公司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达到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次投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结构及运营成果产生影响,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

  五、本次投资事项的风险提示

  1、本次拟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事项,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导致本次投资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2、该产业基金尚在设立过程中,未来是否能够按照约定募集到足额资金尚存在不确定性。

  3、该产业基金在后续投资具体项目过程中如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可能存在一定审批风险。

  4、本次参与设立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技术创新、监管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基金可能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5、在基金和管理人的运作过程中,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防范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履行出资人权利,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投资标的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充分论证项目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确保投资收益。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投资该基金且未在该基金任职;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该基金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2、本次对外投资合作设立基金事项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1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101.6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涉及激励对象11人。现将本次权益注销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8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权的议案》,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中部分授权进行了调整及修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提请公司董事会将调整后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重新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18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调整的议案》及《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

  6、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完成了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涉及的17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6,116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协鑫JLC1,期权代码:037766。

  7、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完成了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涉及的1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06,240万股。

  8、2018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29名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59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9、2018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29名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59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10、2018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1、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完成了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752万份股票期权及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65.5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其中期权简称:协鑫JLC2,期权代码:037806;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06,505.58万股。

  12、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4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2,008.40 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9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00万份股票期权及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预留授予部分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3、2019年4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限为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为141人,可行权数量为2,008万份,行权价格为4.35元/股。同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6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工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16人。

  14、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3元/股。

  15、2019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00万份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0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16、2019年7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经办理完成预留授予部分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82,183,800股调整为5,081,883,800股(截至2019年7月29日)。

  17、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26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00.9万份股票期权及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首次授予部分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8、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18元/股。

  19、2019年9月2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00.9万份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2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20、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1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232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94.23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21、2019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经办理完成首次授予部分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82,575,800股调整为5,081,540,800股(截至2019年11月27日)。

  22、2020年1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限为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为16人,可行权数量为212万份,行权价格为4.85元/股。同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94.23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工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星期四),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5人。

  23、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0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1,034.25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38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15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43.2万份股票期权、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4万份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207.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首次授予部分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24、2020年5月2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83.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工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

  25、2020年5月2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17名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397.2万份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207.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26、2020年5月2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限为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为100人,可行权数量为1,034.25万份,行权价格为4.35元/股。

  27、2020年6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18元/股。

  28、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126.9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70.674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同意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5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0.2万份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190.8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29、2021年2月25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5名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0.2万份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190.8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30、2021年2月2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70.67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工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3日(星期三),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5人。

  31、2021年3月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为12人,可行权数量为126.9万份,行权价格为4.85元/股。

  32、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具备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1,161.15万份,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53.924万股,同时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012,397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33、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53.924万股。

  34、2021年6月23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因公司2020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以及首次授予部分24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部分100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34.25万份,及预留授予部分12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9万份,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012,397份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35、2021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经办理完成因2020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及因离职或担任公司监事而不具备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73.25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部分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0.674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543.92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855,755,667股调整为5,850,316,427股。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权益的说明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截至2022年3月7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有101.6万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失效,将全部予以注销。涉及激励对象11人,均属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核心骨干,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注销期权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101.6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存在101.6万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失效,公司本次注销预留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注销期权尚需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注销手续;公司本次注销期权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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