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装”)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以邮寄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件。美国迪尔公司以公司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严重侵占了其市场份额为由,将公司及子公司现代农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
公司及子公司现代农装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乌鲁木齐中院以邮寄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及现代农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0)。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邮寄送达的美国迪尔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美国迪尔公司对乌鲁木齐中院做出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其主张“原审法院以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即侵权行为地在该院辖区为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请求“依法撤销(2021)新01知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继续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被诉侵权技术涉及的零部件主要用于公司2021年新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根据公司财务部门预估,上述产品2021年收入占公司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25%-35%,最终数据以会计师审计为准。
鉴于上述案件审理法院尚未确定,法院尚未审理且诉讼结果也无法确定,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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