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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2

  

  本公司股东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资管-浦发银行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公司股东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资管-浦发银行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海通资管”)持有公司股份72,14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3%,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807,59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将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期间内进行。

  2022年3月9日,公司收到海通资管出具的《关于贵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海通资管本次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暂未减持公司股票。

  二、本次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海通资管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海通资管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减持计划一致。

  3、截至本公告日,海通资管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海通资管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海通资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海通资管-浦发银行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关于贵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1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吉林证监局责令

  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兆祥”)通知,国药兆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1年10月19日,你公司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及实际持股情况,康平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鑫药业19.69%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你公司行使。你公司成为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同时发生变更。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国药兆祥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提出的上述问题,将积极进行整改,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对国药兆祥的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备查文件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2号)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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