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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申请最终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若上述撤销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银亿”,股票代码仍为“000981”,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因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因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2破申23号】,宁波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条规定:“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本次申请撤销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因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6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三、本次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1、根据《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安排,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将解决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股东的业绩补偿、现金分红返还和资金占用问题等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重整计划》之“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之(三)之“1.每10股转增6.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之“②完成业绩补偿—现金分红返还并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安排,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应分配的总计 1,174,433,403股业绩补偿股票及剩余的未向其分配的转增股票 3,752,927股,共计1,178,186,330股股票将全部予以让渡,专项用于解决现金分红返还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遗留问题,其中,用于向公司偿还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银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占用款项共计1,449,447,986.68元及相应利息。

  重整投资人受让上述股票的条件包括:1)所支付的现金对价,用于向公司偿还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资金占用款项共计1,449,447,986.68元及相应利息,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2)所支付的剩余现金对价,用于向公司偿还宁波圣洲与西藏银亿应返还的现金分红款项共计786,416,547.00元,完成现金分红款的足额返还义务。

  2、根据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以及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目前公司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同时,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管理人已向债权人及公司支付款项累计2,606,033,380.59元,此金额已经可以覆盖重整投资人受让专项用于解决现金分红返还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遗留问题的转增股票的对价总额2,450,473,414.05元(其中用于向公司偿还资金占用款项1,449,447,986.68元及其利息214,608,880.37元的现金对价共计1,664,056,867.05元)。

  此外,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和《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的约定,完成山西凯能100%股权整体置出并过户至如升实业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再持有山西凯能股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以资抵债标的资产100%股权置出并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故,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遗留问题已全部彻底解决。公司已于2022年3月9日披露了《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业绩补偿及现金分红返还事项已全部解决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以及《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业绩补偿及现金分红返还事项已全部解决的法律意见书》。

  3、因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被彻底消除,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申请最终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若上述撤销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银亿”,股票代码仍为“000981”,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四、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的风险警示情形

  若上述其他风险警示被撤销后,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的风险警示情形如下:

  1、因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2破申23号】,宁波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条规定:“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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