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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前置制度 利好三大主体

  

  苏向杲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这引发了金融市场对该基金功能和影响的广泛关注。

  目前,关于该基金的具体制度设计尚不明晰,不过,从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去年10月16日在新金融联盟闭门会议上的发言,以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其的“高度重视”,不难把脉其运作方式和远大目标,即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基于上述“定性”,业界普遍认为,该基金的设立将利好三大主体:一是,对监管机构来说,未雨绸缪的制度性安排可提升监管效能,丰富监管工具;二是,对金融机构来说,该基金能起到稳定市场预期,降低金融风险的交叉性和传染性影响;三是,对投资者而言,该基金能阻断恐慌情绪的蔓延和负向循环。

  笔者认为,设立该基金,监管层有着更深层次的考量。该基金的设立有更长远的意义和影响,有助于削弱市场对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依赖,降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起到抑制金融危机周期性的作用。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西方主流央行的非常规救助措施为金融市场提供了宽泛的流动性支持,弊端逐渐暴露。大量流动性投放不但增加了货币政策的操作难度,而且强化了金融机构对央行非常规救助的依赖,金融机构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由此产生。为防范道德风险,主要经济体对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进行了严格限制,国外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也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对西方国家来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无奈之举。

  与国外相比,我国将要诞生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则是制度的前置旨在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毋庸置疑,我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将会达到未雨绸缪的效果,将构建起防范金融风险的坚固防线,有效化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提升宏观政策的逆周期调节能力,提升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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