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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16      证券简称:西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18,570,000股,限售期为自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8户,占公司总股本的12.38%。

  ● 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2号),西力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500,000股,并于2021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4,118,65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5,881,34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8,570,000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8户,占公司总股本的12.38%,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虞建平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位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杭州瑞投、临海实业、通元优科、金浦创新消费基金、金浦产业投资基金、上海慧渊、舒建华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虞建平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本人承诺,若存在以下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定中本人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2、杭州瑞投、临海实业、上海慧渊、舒建华的承诺

  (1)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通元优科、金浦创新消费基金、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的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3)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如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企业投资发行人已届满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西力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西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8,570,000股,限售期为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为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本着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公司担任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的部分自然人股东周小蕾、朱永丰、杨兴、胡余生、陈龙、徐新如、杨培勇、朱信洪,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所有股份的锁定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18日。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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