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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产业基金完成注销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2-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2年2月8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终止产业基金并注销珠海中科金桥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产业基金并注销珠海中科金桥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2022年3月10日,公司取得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粤横琴核注通内字[2022]第44000312200003092号),核准注销珠海中科金桥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后续将安排产业基金普通合伙人(GP)珠海中科金桥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注销事宜。

  珠海中科金桥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销后,不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2-025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2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于2022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查询,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已于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一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 公司向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查询结果证明。

  二、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有8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交易股票行为(未重复计算同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主要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股增发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行权、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等原因所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时点均发生在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 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56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激励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除孔德珠先生在自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股增发上市所致之外,其余激励对象系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无关,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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