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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拟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分配2021年年度利润,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75,426,406.24元,按照《公司章程》提取公司净利润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7,542,640.62元,上述公积金提取后,本年度新增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57,883,765.6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余额212,628,974.83元,减去2021年半年度派发当年半年度现金红利80,000,000.00元后,期末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计为290,512,740.45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拟以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分配2021年度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000,000元(含税)。

  2、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资金状况,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年度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兼顾了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规范、有效。监事会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6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或“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12号文《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7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7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245.00万元。上述金额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于2021年7月6日汇入世茂能源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21]37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经公司2021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29,000.00万元。其中,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余姚支行购买的“汇利丰”2021年第5817期对公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13,000.00万元和在广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购买的“物华添宝”G款2021年第277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4,00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17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理财尚未到期赎回。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投行分别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泗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1个通知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年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1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73.55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置换情况

  2021年8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62.0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62.0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其中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置换金额80.00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天健审[2021]第9274号《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三)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主要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在实际发生上述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投资额度范围情况下,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可循环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2021年度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公司对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29,000.00万元。其中,2021年公司在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购买8,000.00万元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收益70.48万元;公司在广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购买4,000.00万元“物华添宝”W款2021年第206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收益32.05万元,上述理财及收益均已于报告期内到期并如期赎回。2021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余姚支行购买的“汇利丰”2021年第5817期对公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13,000.00万元和在广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购买的“物华添宝”G款2021年第277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4,00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17日,因此截至2021 年12月31日,公司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理财产品余额为17,000.00万元。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不适用。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不适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亦不存在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531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世茂能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世茂能源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东方投行认为:世茂能源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东方投行关于世茂能源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世茂能源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2日

  附件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编制单位: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7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内容: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或“公司”)拟购买关联方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铜业”)一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关联交易金额为 1,660.11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本次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2022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世茂能源《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5),截至本次交易为止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与世茂铜业除已公告的关联交易外无其他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该次购买资产事项尚需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批准,交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公司厂内安全生产,考虑以厂区主马路为分界线,东侧为燃煤炉机组,西侧为垃圾焚烧炉机组,原干煤棚作为污泥干化项目及垃圾湿法项目用地,需新建干煤棚及输煤生产线配套燃煤炉机组,因此公司拟从关联方世茂铜业购买一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以下合称“标的资产”)。双方于 2022 年 3月 11 日签署了《余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合同》,约定相关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为1,660.11万元。

  宁波金土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浙?余)甬金土估(2022)转第011号),相关土地使用权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年 2月 25日的评估(不含税)价值为 1,231.76万元。余姚天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厂房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浙余天达房估转字(2022)第2022004号),相关厂房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年 2月 23日的评估(不含税)价值为 428.35 万元。

  (二)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资产出售方世茂铜业直接持有公司7.5%的股份,同时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世茂铜业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1年世茂能源与世茂铜业发生租入资产关联交易一次,交易金额为 162.13 万元,公司向世茂铜业销售商品(提供蒸汽)1,028.20万元,共计发生关联交易1,190.33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关联交易;截至本次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世茂能源与世茂铜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资产出售方世茂铜业直接持有公司7.5%的股份,同时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世茂铜业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5日

  注册地址: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区曹朗水库

  法定代表人:李立峰

  注册资本:11,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铜冶炼,紫铜丝、电线、电缆、接插件、铜棒、铜板、电机、电磁线的制造、加工;黄金批发;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关联关系:系同一家族控制企业

  股东信息:李象高持有33.04%股份,李立峰持有29.46%股份,宁波世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0.71%股份,周巧娟持有8.93%股份,李春华持有8.93%股份,郑建红持有8.93%股份。

  世茂铜业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已经余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类别为购买资产。交易标的为世茂铜业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权证号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4491号),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10,137.91㎡ ,厂房面积3,667.4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10月30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标的资产目前处于抵押状态,作为世茂铜业在农业银行余姚分行的贷款抵押物,世茂铜业将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世茂能源聘请了宁波金土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浙·余)甬金土估(2022)转第011号),评估基准日为 2022年2月25日,评估方法为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世茂能源聘请了余姚天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厂房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浙余天达房估转字(2022)第2022004号),评估基准日为 2022年 2 月 23日,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三)交易标的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本次交易以评估后的价值为定价依据,双方商定交易价格为1,660.11 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本次转让的标的

  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为甲方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地块工业用地,转让土地面积10,137.91㎡ ,转让地上建筑物面积3,667.41㎡,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4491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10月30日。

  甲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同时,现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660.11万元。各类分别计算详见下表所列:

  

  合同全部款项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完毕后5日内支付完毕,具体付款方法另行商定。

  3、标的资产的交付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须按规定向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应交纳的各项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公司厂内安全生产,考虑以厂区主马路为分界线,东侧为燃煤炉机组,西侧为垃圾焚烧炉机组,原干煤棚作为污泥干化项目及垃圾湿法项目用地,公司需新建干煤棚及输煤生产线配套燃煤炉机组,因此公司向世茂铜业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用于建设干煤棚及输煤生产线。本次交易有利于保障世茂能源生产能力的提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具有必要性。

  本次交易以宁波金土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余姚天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本次交易能够提升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占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额的比例较小。本次交易满足公司生产需要,对公司经营情况具有一定推动作用。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风险提示

  该次购买资产事项尚需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批准,交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公司与该关联方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2022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世茂能源《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5),截至本次交易为止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与世茂铜业除已公告的关联交易外无其他交易。

  八、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应出席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关联董事李立峰、李春华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及业务的正常开展,具有必要性;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具备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件,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作为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系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公司厂内安全生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公司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事前聘请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核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月 11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该议案审议通过后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世茂能源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2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三)评估报告

  (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018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4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4月1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 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4月1日

  至2022年4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3月12日披露于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相关信息。公司将 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登载《世茂能源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 2022 年3月 31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持有关证明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 号办公楼二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原件;自然 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22 年3月31日 16:00,信函、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 述证件。

  六、 其他事项

  (一)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做好会议地区 防疫要求的准备工作。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三)会议联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办公楼二层董办。 邮政编码:315475。

  (四)联系人:吴建刚;电话:0574-62087887,传真:0574-62102909

  邮箱:shimaoenergy@shimaoenergy.com;

  (五)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4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5028             公司简称:世茂能源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本次分配利润支出总额为48,000,000 .0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该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报告期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及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大类下的“热电联产”(分类编码:D4412)。

  1、热电联产行业发展情况

  我国提出了“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中长期目标,在全球都在推动绿色低碳经济的氛围下,近期能源的合理利用被多次写入国家相关政策当中。热电联产作为一种仍在大力推进的清洁能源发电、供热方式,同样受到国家重视。

  (1)热电联产行业基本情况

  热电联产指利用锅炉产生的蒸汽对外供热,同时在供热过程中利用汽轮发电机产生电能的生产方式,是热能与电能的联合高效生产。热电联产一般采用“以热定电”的原则,主要目标为满足所在区域热负荷的需要,并根据热负荷的需要制定最佳运行方案并同时进行发电。 在传统发电厂中,产生的高温高压蒸汽推动汽轮机产生电力,完成做功后的低压蒸汽冷凝后重新注入锅炉,蒸汽在冷凝过程中热能未加以利用,因此传统发电厂的热效率一般较低,大约为30%-40%。而热电联产同步进行供热和发电,能源利用率较高,因此热效率可提升至80%左右,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经济性、环保性等,是国内外公认有利于节约能源与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

  一般而言,热电联产企业主要焚烧原材料为燃煤,此外还包括燃气等其他化石能源。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循环经济,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对工业、生活废弃物如垃圾、污泥、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进行综合循环利用。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依托当地热负荷,为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建制镇提供民用供暖,以及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

  (2)热电联产行业发展状况

  热电联产是优化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的热电联产行业于50年代起步,主要以投资工业热负荷为主,由于当时没有相对稳定的经济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较为分散,因此热电厂的经济效益未能充分发挥。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在能源政策上提出了节约和开发并重方针,由于热电联产能够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政府大力支持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发展热电联产,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倡和规范热电联产。受政策推动,未来高效环保的热电联产机组是主要发展方向,分散供热锅炉将被集中供热取代。

  202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称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在园区发展方面,积极利用余热余压资源,推行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光伏储能一体化系统应用,推动能源梯级利用,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 2025 年底前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的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鼓励园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建材绿色化。因此,我国正不断鼓励热电联产行业向集中化、绿色化发展,以更高效地利用能源,并减少污染。

  2、垃圾焚烧处理行业发展情况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底46个重点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5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应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的双重要求,垃圾焚烧发电供热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青睐和垃圾处理的首选方式。

  (1)垃圾焚烧处理行业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填埋、焚烧和堆肥三种形式。其中填埋和堆肥是中国长期以来最主要的两类处理方式,虽然处理成本和技术难度相对较低,但不能很好的达到“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要求,并会带来一定污染,垃圾再利用的比例很低,资源浪费严重。相较于卫生填埋、堆肥等处理方式,垃圾焚烧具有处理效率高、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等优点。垃圾经焚烧处理后仅产生少量的炉渣和飞灰,其中炉渣经过处理后还可用于制砖等其他用途,此外,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或供热,将进一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因此,垃圾焚烧是目前较为实用,发展前景较大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2)垃圾焚烧处理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逐年增加,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对垃圾的处理需求将持续旺盛。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垃圾收运体系日趋完善,处理设施数量和能力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显著提高。“十三五”期间,政府将继续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因此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将保持稳步提升。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量保持较快增长,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总体来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以焚烧处理为主,根据国务院发布《“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截至2020年末,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为56.78万吨/日,垃圾焚烧处理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比例为62.29%。随着政府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建设,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行业的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3、推动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经过多年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已经成为较为成熟的产业,大部分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一般采用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的模式。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并指出我国目前垃圾焚烧供热发展还处在初期,产业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不够,应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垃圾焚烧供热产业化发展,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构建区域清洁供热体系,为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建制镇提供民用供暖,以及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十三五”时期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形成一批示范项目。随着国家逐步重视垃圾焚烧热电联产,并将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垃圾焚烧热电联产的产业化发展,未来垃圾焚烧热电联产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发布《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政策文件,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热电联产发展,鼓励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生物质发电补贴也优先支持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推动垃圾发电企业向热电联产方向发展。

  4、报告期全国电力行业情况

  加强国家电力市场建设是基于国情和面向未来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加快推进“双碳”目标大背景下,新能源快速发展呈现出能源基地集中开发和负荷中心分布式建设齐头并进的趋势,与之相适应,电力市场空间将呈现整体扩大化,局部分散化的特点。加强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有助于形成各层级机制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价格传导和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大电网的互济能力,实现集中式新能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同时依托微电网灵活调节能力实现分布式新能源就地消纳,提升整个电网的资源配置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架构、目标和重点任务。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一系列基本交易规则相关的顶层设计文件,包括2020年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2021年印发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规范统一市场基本交易规则有助于建立“高效协同、有机衔接”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助于打破省间壁垒,提高大范围资源配置效率。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有助于推动电力交易中心之间在技术和数据标准方面的有效衔接,保障“国家市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远期目标的落实。在国家加快推进落实“双碳”目标的背景下,面对不断变化的内外环境,电力市场体系设计的方向应进一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需要,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

  2021年全国发电量稳步提高,绿色清洁能源发电持续增长。截至2021年12月底,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合计约10.8亿千瓦,占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重提高到45.40%。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 年全国发电量约为81,121.8 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37%;其中,火力发电量57,702.7 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29%;水力发电量11,840.2 亿千瓦时,同比减少2.47%;全国光伏发电量1,836.6 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25%;全国风电发电量5,667.0 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6.69%。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1年,全社会用电量83,12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3%,较2019年同期增长14.7%,两年平均增长7.1%。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02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4%;第二产业用电量56,13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1%;第三产业用电量14,23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8%;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1,74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3%。

  二、报告期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主要业绩驱动因素情况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世茂能源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主要产品是蒸汽和电力,为客户提供工业用蒸汽并发电上网。世茂能源以“提供清洁、高效、稳定、可靠的综合能源服务”为宗旨,通过焚烧处置将生活垃圾转变为清洁能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公司位于杭州湾地区余姚滨海新城,作为唯一的区域性热电联产企业向中意宁波生态园,及周边电镀、食品园区提供集中供热。中意宁波生态园是浙江湾区经济的重要布局,自2015年成立以来,按“世界一流、国内顶级的生态型产业示范园”的目标定位,园区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及新材料产业基地、节能环保产业基地、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生命健康产业基地、综合产业基地等功能区块。随着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深度推进、浙江“世界级大湾区”的谋划建设,中意宁波生态园作为长三角南翼重要产业区和前湾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将成为长三角地区和浙江省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支点。

  (一)公司经营模式

  公司采取“以销定热、以热定电”的经营模式,在优先保证园区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锅炉产汽量及汽轮机配置,蒸汽进入汽轮机推动其进行发电并排出蒸汽用于供热。公司的供热价格采取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规定。

  1、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原材料包括燃煤和生活垃圾,燃煤由公司自行采购,生活垃圾则由余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运输提供,无需采购。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动力煤。公司运行管理部和物资采购部每月初根据燃煤库存情况预估当月采购数量,并由物资采购部安排采购。物资采购部向长期良好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询价,采购价格参考秦皇岛港动力煤市场价格作为依据,通过对供应商报价的对比,最终确定供应商。燃煤到货后由技术研发部的综合分析室进行抽样化验,检验成分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入库。公司所需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充分,采购量保持稳定。公司在保证生产需求的基础上维持合理库存,以满足生产需求。

  2、生产模式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热,以热定电”的生产方式。公司24小时不间断生产蒸汽,并根据客户实时用热需求安排实时蒸汽的产量,并在供热过程中,通过汽轮发电机组产生电能并上网。如锅炉生产的蒸汽量大于下游客户的蒸汽需求量时,则通过抽凝机组发电来消化冗余蒸汽。公司的实时供汽量根据热用户的蒸汽需求量的变化而变化,该过程主要通过安装在供热管道的流量计、温度压力变送器的实时参数来对锅炉的投料量、负荷进行调节控制。

  3、销售模式

  (1)蒸汽销售

  公司所生产的蒸汽以直销的模式供给客户,工业蒸汽以吨计量,按月结算,公司每月以客户端热计量表上的客户蒸汽使用量及当月汽价制作确认表,待客户签字确认后,以上述金额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蒸汽销售采用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公司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供热销售价格,具体供热销售价格标准及确定办法如下:供热销售价格=煤热联动价格+脱硫脱硝热价+其他。公司每月将编制完成的《蒸汽价格调整通知单》发送给用热客户,以通知本月汽价变动情况。

  新增用热客户向公司提出用热申请,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供热协议,明确供热参数如用汽量、蒸汽压力和温度等要素。公司根据新增客户的预计用汽需求情况,收取一定金额的开口费,并负责安装铺设供热主干管路到热用户厂区,由用热客户承担其厂区内的管线建设。

  (2)电力销售

  根据公司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公司所生产的电全部并入宁波电网,销售给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实现上网后再由国家电网销售到电力终端用户。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发电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并按实际上网电量予以并网结算。

  (二)主要业绩驱动因素

  世茂能源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主要产品是蒸汽和电力,为客户提供工业用蒸汽并发电上网。主要采用“以销定热,以热定电”的生产方式。公司24小时不间断生产蒸汽,并根据客户实时用热需求安排实时蒸汽的产量,并在供热过程中,通过汽轮发电机组产生电能并上网。一方面2021年公司蒸汽销售量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同时由于煤炭价格较上年同期明显上涨,受煤热联动价格影响,蒸汽销售价格大幅上涨,导致销售收入、净利润较上一报告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调度生产,公司的盈利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

  (三)市场地位

  公司是余姚地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中心,余姚各街道、乡镇的生活垃圾除厨余垃圾中进行生化或堆肥处理的部分、可回收垃圾中进行资源再利用的部分及有害垃圾外,均由公司负责焚烧处理。同时,公司不断扩展公司的固废处理经营业务范围,已取得污泥焚烧处理项目备案,并中标中意宁波生态园垃圾填埋场治理项目,负责处理填埋场的垃圾。通过上述努力,公司作为当地主要固废处理中心的地位得以巩固。

  考虑到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属于邻避项目,周围公众接受程度不高,选址困难,且在筹建时即考虑了建设规模与当地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匹配程度,并为未来生活垃圾的增长预留了改扩建空间,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在一个地区投资建设后,缺少再筹建第二个的动力和垃圾来源,因此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公司作为余姚地区唯一的垃圾焚烧处理中心和主要固废处理中心,区域独占地位具有可持续性。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注1:公司的股东为:世茂投资、世茂铜业、李春华、李思铭,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1、世茂投资100%的股权由李立峰、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郑建红等五人共同持有,其中李立峰持有33.33%股权,李象高持有26.67%股权,周巧娟持有20.00%股权,李春华持有10.00%股权,郑建红持有10.00%股权。李立峰与郑建红为夫妻关系;李象高与周巧娟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周巧娟为李立峰的父母;李春华为李立峰的胞妹。即世茂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2、世茂铜业100%的股权由李象高、李立峰、世茂投资、周巧娟、李春华、郑建红共同持有,其中李象高持有33.04%股权,李立峰持有29.46%股权,世茂投资持有10.71%股权,周巧娟持有8.93%股权,李春华持有8.93%股权,郑建红持有8.93%股权。即世茂铜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3、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春华为李立峰之胞妹,李象高、周巧娟夫妻的成年子女。

  4、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思铭为李立峰、郑建红夫妻的成年子女。

  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6名自然人合计控制公司75.0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自然人中:李立峰和郑建红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和周巧娟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周巧娟为李立峰的父母,李春华为李立峰的胞妹,李思铭为李立峰、郑建红的女儿,上述6人为一致行动人,已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抓住前湾新区大发展机遇,在董事会及公司经营层的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全力以赴保障安全生产运行,全面有序推进经营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加快技术设备改造建设,按计划启动募投项目及垃圾炉改扩建项目,各项工作平衡有序推进。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9,472.65万元,同比增长31.96%,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4,421.58万元、同比增长32.7%;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7,542.64万元,同比增幅44.73%;年末总资产规模115,230.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03,328.90万元、分别同比增长114.44%、137.31%。2021年公司蒸汽销售量、销售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公司的盈利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热电联产销售主营毛利率60.73%,比上年同期增加8.49个百分点;基本每股收益1.28元,较上年增加了26.73%。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及环保处罚事件发生,得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了年初制订的生产经营目标。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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