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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获配股份数量为929,063股,获配金额48,013,975.84元,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4.00%。

  3、限售期限

  长城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战略投资者

  1、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其他战略投资者的配售结果如下:

  2、限售期限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3,226,59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51.6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50.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0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02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8.43元/股。(按照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35.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1,027.35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3月1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验字[2022]518Z0015的《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净额为111,027.3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0,063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464.531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5,150,260,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512.07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32,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95523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364,039股,放弃认购数量68,46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148,77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148,776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8,46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518Z1079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容诚会计师事务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 518Z0075号),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1年1-12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分别为91,209.29万元和22,661.8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60%和-20.83%,负债总额下降主要源于客户预付款项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8,598.7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3.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主要源于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

  2021年1-12月,公司营业收入为49,525.0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767.17万元,同比增长率为24.57%。受益于营业收入的增长,2021年度,公司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实现增长,同比增长率分别为8.73%、8.87%和8.01%。

  2021年1-12月,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源于环保物联网应用、网络内容安全和网络空间内生安全业务的收入同比增长。其中,环保物联网应用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393.51万元,网络内容安全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9,942.74万元,网络空间内生安全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538.56万元。

  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经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1-3月营业收入区间为7,400.00万元至9,600.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18.02%至53.1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100.00万元至1,800.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92.27%至214.63%;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00.00万元至1,500.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为88.66%至253.74%。

  上述业绩预测信息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电话:(0755)83516141

  传真:(0755)83460310

  保荐代表人:章洁、漆传金

  联系人:章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高凌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高凌信息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章洁,女,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现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曾任职于环旭电子(601231)等单位,2011年入职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康跃科技(300391)IPO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南方传媒(601900)IPO项目、东方中科(002819)IPO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华谊嘉信(30007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英唐智控(300131)增发项目、岭南股份(002717)和顺络电子(002138)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漆传金,男,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曾先后供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华谊嘉信(300071)、大富科技(300134)、东方中科(002819)、先达股份(603086)、优利德(688628)IPO项目;顺络电子(002138)、大富科技(300134)非公开发行项目;华谊嘉信(300071)、东方中科(002819)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通光线缆(300265)、特发信息(000070)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高凌投资、实际控制人胡云林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高凌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高凌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高凌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遵守前述规定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高凌投资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高凌投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高凌投资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高凌投资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高凌投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高凌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高凌投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高凌投资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高凌投资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在上述承诺基础上,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云林进一步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资晓投资和曲成投资享有的出资份额。”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冯志峰、陈玉平、胡云林、胡文捷、刘广红、叶祥航、刘友辉、张颖、孙统帅、姜晓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遵守前述规定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建军、郭义伟、鲍尚策、石磊、王文重、王宪法、韩霜、邵文超、曾洪生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4、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公司收回,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汉虎纳兰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资晓投资、曲成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5、其他股东承诺

  (1)其他法人股东汉虎华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其他法人股东汉虎贰号、清科和清一号、华金领越、嘉兴战新、金起航贰号、中电科国元直投壹号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或在公司完成本企业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3)其他法人股东深圳科微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自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受让取得,自公司完成前述股份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或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4)间接股东彭晓峰作为实际控制人胡云林的亲属,间接股东顾长顺、李春玉、刘贺、王三海、杨昆霖作为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实际控制人胡云林处受让股份的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该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高凌投资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本人/高凌投资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公司/本人/高凌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等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将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数区间、增持价格区间、期限等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若本项与上述两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如公司在已实施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增持公司股票的前提下,公司股票仍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该方案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数区间、增持价格区间、期限等实施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若本项与上述两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公司不得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及后一年度的薪酬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实际执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为止。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相关主体实际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并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承诺内容请参见本节之“六、承诺事项”之“(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及承诺”以及“(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本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高凌投资保证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人/高凌投资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人/高凌投资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总股本亦有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年净利润仍将保持持续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建设期,此期间股东回报主要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大幅提高,则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1、公司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加强投资者回报。同时,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

  (3)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业务平台、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高凌投资、实际控制人胡云林承诺如下:

  “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高凌投资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高凌投资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高凌投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高凌投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高凌投资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高凌投资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企业/本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企业/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或购回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或购回作出决议时,就该等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股份回购或购回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1、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本次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一、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之“(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3、关于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相关内容。

  4、关于自有及租赁场地及房产瑕疵的承诺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六、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的相关内容。

  5、关于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承诺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相关内容。

  6、关于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保密制度、规则、纪律,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2、公司因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所有文件中,不存在任何泄漏或可能导致泄漏国家秘密的信息或内容。

  3、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4、自本声明作出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愿意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5、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郑重承诺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若未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将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高凌投资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高凌投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高凌投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高凌投资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高凌投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高凌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高凌投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高凌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高凌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本人/高凌投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高凌投资承诺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高凌投资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人/高凌投资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凌投资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高凌投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高凌投资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高凌投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高凌投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高凌投资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股东汉虎纳兰德、资晓投资、曲成投资、深圳科微、华金领越、中电科国元直投壹号、汉虎贰号、汉虎华金、清科和清一号、嘉兴战新、金起航贰号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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