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版)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斯瑞新材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3,6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3,600万元。
注3:斯瑞铜合金是指西安斯瑞先进铜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海通期货斯瑞新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1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4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72.4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0.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0.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1.0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4.57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10元(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29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1,930.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691.08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332C000120号),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3月11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304,8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2,393,971.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910,828.8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0,01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16,900,828.82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1.56元/股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35,691.08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26,718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0,01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418,524股,占本次发行数量13.54%。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330,47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4,330,47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261,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209,89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1,10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1,105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332A02424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332A00017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相关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将另行披露2021年度财务报告。
二、2022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根据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西安市全市小区(村)、单位从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25日实行封闭式管理。发行人现有高新生产基地和鱼化生产基地按规定进行封闭式管理,对公司2022年1-3月的业绩水平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约21,778.00至26,618.00万元,同比增长约12.79%至37.86%;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322.00至1,616.00万元,同比增长约1.35%至23.8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60.00至1,296.00万元,同比增长约46.97%至79.63%。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增长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是:(1)公司的主营业务,特别是高强高导铜合金材料等产品下游行业需求增加,营业收入预计进一步增长;(2)受疫情影响,公司职能部门增加居家、轮岗等灵活办公方式,管理费用预计有所降低;(3)2021年1-3月同期公司收到“企业科创板上市补贴”,非经常性损益较高,2022年1-3月预计因收到各类政府补助而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有所减少。
上述2022年1-3月的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陕西斯瑞扶风先进铜合金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林文亭、赵中堂
联系人:林文亭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林文亭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
赵中堂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文斌承诺
王文斌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核心技术人员,现就本人所持斯瑞新材之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如下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
③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②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①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①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本人不减持股份: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
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盛庆义承诺
盛庆义、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承诺:“盛庆义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或“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并通过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斯瑞新材5%以上,盛庆义及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如下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盛庆义及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斯瑞新材股份不转让;
②在盛庆义担任斯瑞新材董事期间,盛庆义及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所持有斯瑞新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斯瑞新材股份;
③斯瑞新材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盛庆义及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减持斯瑞新材股份:①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②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①盛庆义及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②斯瑞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盛庆义及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①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不减持股份:公司或者本人、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人、本单位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
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盛庆义及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李刚、徐润升、武旭红、梁建斌、马国庆、张航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副董事长/董事/董秘/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现就本人所持斯瑞新材之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如下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转让;
②在担任董事/董秘/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
③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②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①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①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本人不减持股份: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持股的监事承诺
王万刚、费改云、脱文梅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监事会主席/监事,现就本人所持斯瑞新材之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如下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转让;
②在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
③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②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①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本人不减持股份: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张航、杨平、王小军、庾高峰、孙君鹏、刘凯、李鹏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现就本人所持斯瑞新材之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转让;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持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董振福、董春燕、梁建斌、梁建奇、王磊、陈竞佼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斌先生的亲属,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的规定,现就本人所持斯瑞新材之股份参照锁定作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公司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鉴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就股价稳定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①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②停止条件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完成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启动程序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5)约束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承诺
王文斌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为维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股价稳定,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且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本人将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作为董事长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若本人未按规定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则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董事、高管的承诺
李刚、盛庆义、徐润升、武旭红、梁建斌、马国庆、张航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副董事长/董事/董秘/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为维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股价稳定,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且公司回购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本人将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本人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若本人未按规定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则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稳定股价预案约束
在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符合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鉴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斯瑞新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王文斌作出承诺:“鉴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斌(以下简称“本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斯瑞新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制定,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王文斌、李刚、盛庆义、徐润升、刘志远、王建玲、吕延峰、王万刚、费改云、脱文梅、武旭红、梁建斌、马国庆、张航作出如下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律师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所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通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产品的销售规模,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加强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进一步满足客户全方位、多层次的产品及服务需求;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提高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客户,努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公司信息化水平,加强公司现代化管理建设,建立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有利基础。
(3)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是金属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具有相关行业的丰富经验,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还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4)继续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考核,确保重点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在费用申请、审核批准及财务开支等各环节明确规定、完善制度;加强重点费用支出情况分析,切实规范核算行为;要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严格规范费用列支渠道;建立内部预算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相应奖惩制约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承诺
王文斌作出承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股份利益;
(2)本人作为董事长:①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李刚、盛庆义、徐润升、刘志远、王建玲、吕延峰、武旭红、梁建斌、马国庆、张航作出承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副董事长/董事/董秘/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如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承诺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作出进一步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原则上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七、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斌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进一步要求,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4、出现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时,公司可以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同业竞争的行为,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待公司确认损失数额后20天内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下同)及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发行人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2、对于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定价执行。
3、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发行人利益的,发行人的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
5、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本承诺人构成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保障斯瑞新材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斯瑞新材(含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附属企业,下同)的资金管理制度,积极维护斯瑞新材的资金安全,并保证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占用斯瑞新材资金,避免与其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斯瑞新材造成的损失。”
4、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来被有权机构追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损失,本人将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5、关于承担土地房产相关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土地房产受到任何处罚、损失,本人将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八、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针对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向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⑤本人/本公司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