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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郑永刚先生和副董事长庄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沈云康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董事杨峰先生、沈云康和徐衍修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及疫情影响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林飞波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监事因工作和个人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3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杨燚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编号:临2022-02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22年2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与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2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和激励对象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2月23日),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期末数量”指截至2022年2月23日收盘后的持有数量。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上述人员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在进行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行为完全是基于其对于公开市场及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而做出的行为,系正常的证券投资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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