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道明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科创实业”或“反诉被告”)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浙0784民初312号],永康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二、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反诉状》、《传票》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1、反诉原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反诉原告原名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建设”或“反诉原告”)
2、反诉被告:浙江道明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二)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53,720,642.8元及利息1,344,806.76元(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7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后续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113,039.11元(以982万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止);
3、判令反诉原告对案涉“道明安防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53,720,64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3日,反诉被告将道明安防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发包给反诉原告,双方约定了发包范围及合同价等内容。反诉原告于2020年2月底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7月2日完成16幢厂房主体结构验收,反诉被告于7月7日在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况下将厂房交付给业主进行装修使用并投入生产经营。2021年9月及11月,永康市质监站对16幢厂房进行了竣工初验,但因反诉被告另行发包的消防工程、电梯工程拖延,工程资料缺失,消防、规划部门等无法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亦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反诉被告开始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反诉原告无法足额支付民工工资。2022年1月,在政府干涉下,反诉被告支付982万元工程款。2022年1月28日,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递交结算书,提出尚有53,720,642.8元未有支付。
反诉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27条的规定,反诉被告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应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21年7月7日为竣工日期,反诉被告应当自该日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并计付利息。反诉被告拖延付款、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之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反诉原告提出如上诉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将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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