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2,687 万美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尚需得到法院认可后予以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HKIAC/A20064号《最终裁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0年8月、2012年9月与KARFILED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凯富公司”)就埃塞KESEM糖厂项目、埃塞OMO2和OMO3糖厂项目签署了四份代理协议。在上述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凯富公司未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于2015年终止了代理协议。自2016年以来至2020年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前,公司未收到过凯富公司主张任何代理费的书面文件。
2020年4月至5月,公司陆续收到凯富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本公司的《仲裁通知》及《修订的仲裁通知》。根据这些文件,凯富公司就其与本公司签订的涉及埃塞俄比亚KESEM糖厂项目、OMO2和OMO3糖厂项目的多份代理协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凯富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1)要求公司支付合计2,687万美元的代理费;(2)要求公司支付前述代理费的相应利息;及(3)要求公司支付全部仲裁费用。2020年5月6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2020年4月30日、5月6日、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6、2020-37、2020-38)。公司在收到前述《仲裁通知》后,积极答辩,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22年3月11日,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HKIAC/A20064号《最终裁决》。根据该裁决书,裁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仲裁庭对本案争议事项拥有管辖权;
2、仲裁庭实质性驳回凯富公司提出的要求本公司支付2,687 万美元代理费、相应利息及仲裁费用的仲裁请求;
3、凯富公司应向本公司退还4,565,564美元的代理费;
4、就前述应退还的代理费,凯富公司应自收到关于埃塞俄比亚KESEM糖厂项目两笔代理费之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向本公司按照汇丰银行从前述收款之日起适用的基准利率加1%的年利率向本公司支付相关利息;
5、就前述应退还的代理费,凯富公司应自本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向本公司支付利息;
6、凯富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仲裁相关费用14,448,168.44元港币;
7、就前述仲裁相关费用,凯富公司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向公司支付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仲裁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尚需得到法院认可后予以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下一步将全力以赴积极推进相关执行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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