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中标项目和中标金额: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上饶项目的串焊机、划片机的招标项目,中标金额约1.4亿元(具体金额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2.拟签订合同生效条件:交易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3.拟签订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约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4.风险提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取得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上饶项目的串焊机、划片机的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尚未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及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按照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公司将在设备验收后确认收入,是否对2022年当期业绩产生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中标项目的相关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上饶项目的串焊机、划片机的招标项目
中标总金额:约1.4亿元(含税)
中标单位: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上饶项目的串焊机、划片机招标
2.对方当事人情况
企业名称: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拟签订合同生效条件:该项目由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4.拟签订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约定的双方责任 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项目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中标总金额约1.4亿元(含税)。因设备平均验收周期为6-9个月左右,受本项目具体交货时间及验收时间的影响,中标项目对2022年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项目中标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取得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上饶项目的串焊机、划片机的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但尚未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及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
2、按照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公司将在设备验收后确认收入,是否对2022年当期业绩产生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
本公司所披露的中标项目仅为中标金额8,000万元(含本数)以上项目。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20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25号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葛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表决方式、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董事会秘书周永秀女士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杰、杜佳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21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较为紧急,依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以口头、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紧急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葛志勇主持,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葛志勇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资格,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50人调整为84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00万股调整为84.8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10.18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95.0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周永秀、殷哲、刘世挺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3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48名激励对象授予84.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0.0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周永秀、殷哲、刘世挺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22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因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较为紧急,依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以口头、电话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紧急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霞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50人调整为84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00万股调整为84.8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10.18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95.0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00%。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回避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4日,并同意以1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48名激励对象授予84.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19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及文件。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2021年8月22日至2022年2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1年8月22日至2022年2月22日),共有4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 43人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经公司核查,上述4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其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23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调整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2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独立董事阮春林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6)。
4、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9)。
5、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资格,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50人调整为84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00万股调整为84.8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10.18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95.0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50人调整为84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00万股调整为84.8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10.18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95.0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宁波小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奥特维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024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14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4.8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867.00万股的0.8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3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48名激励对象授予84.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0.0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2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独立董事阮春林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6)。
4、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9)。
5、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资格,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50人调整为84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00万股调整为84.8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10.18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95.0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4日,并同意以1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48名激励对象授予84.82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4日,同意以1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48名激励对象授予84.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14日
2、首次授予数量:84.8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867.00万股的0.86%
3、首次授予人数:848人
4、首次授予价格:110.00元/股
5、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到预留部分,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4日,以1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48名激励对象授予84.8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授予日2022年3月14日为计算基准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4.51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96%(采用科创50指数最近12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376%(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宁波小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奥特维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宁波小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