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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6版)

  (上接C6版)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李兴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监事吴春梅、张星、李红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冯建帅、周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核心技术人员罗楷、冯子勇、胡开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且上述情形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承诺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7)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本合伙企业将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股份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合伙企业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未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③本合伙企业自愿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合伙企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合伙企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公司披露本合伙企业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5个交易日后,本合伙企业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本合伙企业增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合伙企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合伙企业自公司上市后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

  ②单一年度本合伙企业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合伙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合伙企业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⑥本合伙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股份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未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③本人自愿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公司披露本人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5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本人增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

  ②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6)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股份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实施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4)本人增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的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6)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约束性措施

  1、公司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合伙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合伙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合伙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个月)内有效。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应当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企业存在老股配售的,本企业应当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人存在老股配售的,本人应当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人存在老股配售的,本人应当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依法赔偿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式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且上市并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深瞳智数、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企业/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枫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

  容诚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师承诺

  评估师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合伙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合伙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合伙企业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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