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铜业             公告编号:2022-009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资金来源: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65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回购期间内,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价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或者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根据《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4、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本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如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i)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ii)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i)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ii)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iii)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65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6、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7、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若按照回购金额上限3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12.6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715,415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60%;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按照回购金额下限15,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12.6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857,707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80%。

  具体回购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被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若本次回购方案按照回购价格12.65元/股全部实施完毕,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15,000万元(含)和资金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含)分别对应的回购数量11,857,707股和23,715,415股测算,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被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对应未转让(未全部转让)的剩余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具体由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若本次回购方案按照回购价格12.65元/股全部实施完毕,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15,000万元(含)和资金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含)分别对应的回购数量11,857,707股和23,715,415股测算,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被注销,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9、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991,594.3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27,252.09万元,流动资产1,416,932.91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则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51%、4.13%、2.12%,占比较低。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10、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间无明确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回购期间内,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回购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实施。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本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3、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4、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5、决议有效期

  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

  三、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账户名称: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4067663

  四、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价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或者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30,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铜业        公告编号:2022-010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

  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65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金田铜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0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3月15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1,2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8%,成交的最高价格为7.95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7.8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9,469,993.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铜业        公告编号:2022-008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2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3月22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22日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田转债”)将于2022年3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田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三) 债券代码:113046

  (四) 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 发行规模:人民币150,000万元(1,500万张,150万手)

  (六)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七)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1年3月22日至2027年3月21日。

  (八) 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九)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年适用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十) 转股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26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9月27日至2027年3月2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一) 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为10.95元/股,最新转股价为10.75元/股(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2021年6月23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10.7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十二) 信用评级情况:

  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金田转债” 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十三) 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十四) 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十五) 上市时间和地点: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六)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金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21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3月22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金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300505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保荐代表人:王为丰、彭波

  联系电话:0571-878212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