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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临2022-014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2022年9月13日上午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6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构成影响。因诉讼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3日,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瑞传播”)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知悉本次纠纷案件。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越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瀛”)

  被告一: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博瑞银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银福”)

  第三人一: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眼界”)

  第三人二:Huangzhen(中文名:黄臻)

  (二)事项描述

  2016年12月,公司和案外人武汉公交集团签订《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代理经营合同》) ,公司取得武汉市区3115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三年的代理经营权。

  为更好推进武汉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经营业务,明确各方权利义务,2016年12月博瑞传播、博瑞眼界、武汉银福与上海越瀛、黄臻签订了《关于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相关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协议约定:博瑞传播授权武汉银福执行《代理经营合同》项下事务,武汉银福应每年向博瑞传播支付8143.612万元媒体使用费(第一年媒体使用费由博瑞眼界、上海越瀛按其持有武汉银福的股权比例承担并借给武汉银福,作为武汉银福运营此项目的启动资金)。

  因武汉公交集团收取媒体使用费后未完全履行《代理经营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全部的公交广告位”义务,博瑞传播与武汉公交集团就此签订了补充协议及附件《共同经营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8-016号公告),《代理经营合同》项下事务仍由博瑞传播授权武汉银福执行。

  鉴于博瑞传播与武汉公交集团后续未就延长共同经营达成一致,博瑞传播于 2020年7月解除了与武汉公交集团签订的 《代理经营权合同》,并于2020年12月通过仲裁程序收回了全部的保证金和媒体使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048号公告)。

  (三)纠纷情况

  上海越瀛认为博瑞传播收回上述款项后应向其退还媒体使用费16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博瑞传播认为《五方协议》明确约定武汉银福运营武汉公交项目结束,以武汉银福销售收入偿还博瑞眼界、上海越瀛各自借给武汉银福的款项,且博瑞传播系按约定从武汉银福处收取媒体使用费,而上海越瀛所诉1600万元系上海越瀛借给武汉银福,博瑞传播对此并无返还义务。故双方就此协商未果,上海越瀛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公司、武汉银福在《关于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相关事宜的协议》解除后返还上海越瀛已付的媒体使用费1600万元。

  2、请求判令公司、武汉银福向上海越瀛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50.19555万元(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比照成都仲裁裁决,武汉公交集团支付公司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2021年12月21日之 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媒体使用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武汉银福承担。

  二、诉讼进程

  本次诉讼申请法院已受理,将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过去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涉案金额累计约为3634.07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构成影响。因诉讼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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