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2-00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4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8人,实出席会议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议:
一、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王战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个人简历附后),任期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21日。
二、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郑培生先生、周小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个人简历均附后),上述人员任期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21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一、 总经理简历
王战宏先生,汉族,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正高职高级工程师。1990年本科毕业于中南大学粉末冶金专业,2007年获得北京科技大学材料学工学硕士学位。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研究所铍材研究室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铍材研究室主任助理、副主任、铍材研究所所长、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二、 副总经理简历
1、郑培生先生,汉族,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工程师。2014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调度、副厂长、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湿法冶金分厂厂长。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钽粉分厂厂长等职。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2、周小军先生,汉族,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正高职高级工程师。2000年本科毕业于东北大学金属压力加工专业,2016年获得西北工业大学材料专业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铍铜分厂技术员、表面处理研究室主任、钽丝及制品分厂车间主任、科技部副部长、国家钽铌特种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涂层研究室主任等职。现任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宇发高温材料分公司总经理等职。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2-00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1、2均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211,84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56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80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24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9,93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26%。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2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石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6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22】066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石薇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关于公司 2022 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3月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滨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2年3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202,04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9,80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22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10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11,84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6%。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1、2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100%获得通过,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3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拟聘任王战宏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郑培生先生、周小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王战宏先生、郑培生先生、周小军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王战宏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郑培生先生、周小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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