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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ST华钰     公告编号:临2022-017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997,828.2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钰矿业”)于近期分别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1)藏01民初260号(案件一)、(2022)藏01民初5号(案件二)、(2022)藏01民初6号(案件三)和(2022)藏01民初15号文件(案件四),共涉及11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67,997,828.23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付强

  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晓亮

  被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牟洪兰

  被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案件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孟星、杜晓君、郝黎明、李茫、乔静、苏丽、张韧、张阳

  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诉讼请求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521,840.4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146,939.35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三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36,160.14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四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67,292,888.31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6、主要事实与理由

  (1)案件一、案件四诉讼当事人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简称ST华钰,股票代码601020,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道衡”)系华钰矿业控股股东,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系华钰矿业常年审计服务单位。

  因华钰矿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及时识别关联关系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规定,2021年4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就前述事项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的保留意见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及带与否定意见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的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2021年4月29日,华钰矿业发布《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6),公告中载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21年4月30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为“ST华钰”。

  2021年4月30日,华钰矿业被实施风险警示,此后,华钰矿业多次跌停,原告认为,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案件二、案件三诉讼当事人主要事实与理由

  华钰矿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经过证监会调查认定,华钰矿业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

  原告通过二级市场,在实施日之后买入案涉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并积极应诉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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