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版)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等。
经核查,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签署的投资管理合同以及广发基金出具的书面确认、承诺函等文件,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签署的委托代理资格的确认函以及富国基金出具的书面确认、承诺函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授权广发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授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和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以下合称为“社保及养老基金”)。广发基金及富国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知悉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社保及养老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2)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社保及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书面确认,社保及养老基金及其管理人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202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年度报告(2020年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于2000年8月设立,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保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根据《202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总额29,226.61亿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受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年度报告(2020年度)》,截至2020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额13,950.85亿元。
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相关社保基金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41)、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5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有。
(5)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发基金及富国基金分别代表其作为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金组合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基金组合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三)基金组合系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金合同应当清算的情形;
(四)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
(五)基金组合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六)本管理人及本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组合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基金组合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管理人及本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组合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大家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大家人寿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大家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大家人寿的出资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保险集团”)直接持有大家人寿99.984%的股权,为大家人寿的控股股东。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大家保险集团98.23%的股权,财政部持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财政部为大家人寿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大家人寿确认,大家人寿与发行人、联系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大家人寿系大家保险集团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3.6亿元,是一家业务范围覆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型保险集团。大家保险集团以保险为主业,下设大家人寿、大家财险、大家养老、大家资产四家子公司和健康养老、不动产投资、科技创新三大赋能板块。大家保险集团各子公司在全国31个省(区、市)设有60家省级分公司、1500多家地市县级分支机构,机构数量位居行业前列。大家人寿保险属于大型保险公司,大家人寿属于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大家人寿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大家人寿已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委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该自有资金符合其投资方向。经核查大家人寿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其银行账户最近余额情况,大家人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大家人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科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张江科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张江科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张江科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张江科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持有张江科投100%股权,上海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国资委”)持有张江集团100%股权。因此,张江科投系张江集团的下属企业,浦东新区国资委系张江科投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张江科投确认,张江科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张江科投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张江科投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与张江科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荣昌生物目标建成与国际市场前沿同步的全球一流的生物新药研发中心,聚集全球创新资源,统筹烟台、美国研发中心,研制出更多疗效优异、安全性更高、更可及的国产生物新药,并使产品早日走向国际市场,惠及全球患者。在荣昌生物从事创新、有特色的生物药产品的发现、开发和商业化过程中,张江科投将利用其突出的资源整合优势,在金融资源、物理空间、公共资源等领域对荣昌生物提供助力。
(1)金融资源方面,张江科投采取直接投资与基金投资并举、投资和贷款联动的方式,努力探索科技金融服务链建设,构建陪伴企业成长的全价值链科创服务生态。张江科投参与组建了浦东生物医药子基金Ⅰ期,投资、培育生命健康产业链上的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未来,张江科投将依托张江成熟的生命健康产业,结合自身金融资源,助力荣昌生物深耕张江,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布局;
(2)物理空间方面,上海为荣昌生物业务重点发展及布局的地区,目前荣昌生物已在上海设立子公司荣昌生物医药研究(上海)有限公司,未来计划进一步加强上海研发纵向的建设。未来张江科投将依托上海作为全国医药研发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结合园区规划和发展需求,助力发行人建成全球研发总部、在科研转化、创新药开发等方面产业落地、发挥生物医药产业集聚的优势,协同发行人与上下游企业战略合作,推动园区主导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提供助力;
(3)公共资源方面,张江集聚了一批大科学装置及公共服务平台,跨国龙头研发公共性服务机构也相继落子张江。未来,张江科投将依托自身公共服务平台,为发行人的新药研发、安全评估到临床试验工作提供助力。同时,结合张江生命健康产业公共资源,助力发行人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加速商业化进程,获取更多创新成果。”
张江集团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有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张江集团合并总资产为841.96亿元,合并报表实现营业总收入为40.70亿元,实现净利润为18.22亿元。因此,张江集团为大型企业,张江科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张江科投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上市公司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0)、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82)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张江科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张江科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张江科投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张江科投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财务报表,张江科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张江科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本企业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九)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产业赋能基金”)《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QS794,备案日期为2021年6月9日,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8692)(以下简称“国盛资本”)。
(2)出资结构
根据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8.0193%,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ii)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9807%,该股东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2: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请见注1,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3: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吴琴伟,国盛资本助理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占比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原因如下:
①从控制权角度,国盛资本和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均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中,国盛资本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国盛资本的股东,就所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
②从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产业赋能基金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因此,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系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盛集团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也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作为上海经济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时代产物,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末,国盛集团资产总额1,259.44亿元。因此国盛集团属于大型企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此外,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今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48)、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7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国盛集团、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坚定看好荣昌生物的所处行业及未来发展趋势,非常认可荣昌生物自主源头性技术创新、行业地位、差异化竞争优势及全球竞争力。对于荣昌生物,国盛产业赋能基金能够积极发挥国资运营平台作为出资人的集聚资源、战略协同作用,合力推动各所属产业集团和其他国资股东及出资人共同为荣昌生物赋能。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真诚希望带动国盛集团和长三角等地国资运营平台体系与荣昌生物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为荣昌生物在技术研发、临床试验、产品授权、销售渠道、市场推广、上下游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更多渠道和便利,包括:
1、在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方面,国盛集团及其发起的基金投资了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汇伦生物、新天药业、安科生物、腾瑞制药、富祥药业等行业领先企业,该类企业在肿瘤、自身免疫、心血管及遗传性疾病等治疗领域均有广泛布局。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协调荣昌生物与该类企业探讨商业合作研发、BD及市场推广合作机会,加速企业创新及产业化进程;
2、在销售渠道方面,国盛集团是上海医药的重要机构股东。上海医药作为国内排名前三的医药流通企业,与荣昌生物在医院准入、销售渠道搭建、院外市场拓展、终端网络维护及服务支持、智能化物流体系建设,以及创新支付等多方面具有协同效应。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协调荣昌生物与上海医药就境内外商业化渠道拓展开展深入沟通,加速公司产品的商业化进程;
3、在上海本地布局方面,国盛集团作为上海国资运营平台,是上海多家国资企业的重要股东,与上海许多区政府在资本运营、产业园区开发等方面保持良好合作。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将促进上海地区相关创新园区的国际医药集团与荣昌生物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同时为荣昌生物未来在上海的产业落地提供支持。”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盛产业赋能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盛产业赋能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盛产业赋能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本企业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本企业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八)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九)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联席主承销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全部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五、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代表人:
吴小武 高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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