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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4版)

  (上接C4版)

  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持股或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根据《预案》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文军、李文军的一致行动人张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一、为稳定公司股价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一)具体措施

  在满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本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后,本人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将视情况采取直接增持,或通过一致行动人(若有)进行增持。

  (二)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本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披露拟增持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信息。

  (三)增持股份的其他条件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本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1、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将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本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五)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本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出具《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利润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加强主营业务开拓,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产品技术及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在现有公司治理水平上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对各子公司在业务发展、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加强降本增效工作,强化基础计量和规范成本核算工作;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加强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等规定,公司已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格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募投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持续创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公司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后续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函,如违反本承诺函或拒不履行本承诺函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函经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经本人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使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当年及随后三年期间(以下称“上市后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在该年度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具有成长性、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3)不违反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预计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在上市后三年仍将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及规范同业竞争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贵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及未来成立的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贵公司。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约束措施

  1、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贵公司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贵公司;本人同意将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由贵公司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贵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2、本人保证在接到贵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贵公司,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贵公司。如贵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贵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与贵公司同业竞争情形的,本人在接到贵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转让给贵公司。”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控制发行人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2、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二)发行人股东亦庄国投、双鹭药业、双鹭生物、崇德英盛的承诺

  亦庄国投、双鹭药业、双鹭生物、崇德英盛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将保证,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2、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三)发行人股东李明的承诺

  李明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2、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2、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一)回购程序的启动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在根据届时有效的《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出具了《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购回

  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

  四、约束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三)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人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约束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四)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合法合规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合法合规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春霖投资”)现持有本公司44.0432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为0.3949%。根据春霖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春霖投资9.12%出资份额且为普通合伙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三、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亦不会在任何时候通过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的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杨慧泽 李彦芝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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