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2-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086,383元(租金、进场费16,300,000元,违约金378,461元,律师费4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92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于2022年1月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6民初5942号],判决如下:
“1、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租金、进场费16,300,000元;
2、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计至2021年5月27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8,461元,以及以分阶段未付租金、进场费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922元;
4、毛金海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金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向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125,277元,由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58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4,319元;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合计129,3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毛金海对该款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01)。
二、 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千平机械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2)浙01民终2670号]、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传唤千平机械于2022年4月19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调查。
1、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毛金海
2、上诉原因
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2021)浙0106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观点不正、结论不公、故依法提起上诉。
3、上诉请求
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本诉请求、支持反诉请求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2)浙01民终2670号]、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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