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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42版)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接D42版)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72,000,000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6、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锁定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关对前述发行对象的锁定期进行调整,则上市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7、决议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编制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市公司购买标的公司控股权,在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资产总额以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交易作价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标的公司的净资产额和交易作价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总额(资产总额与交易作价孰高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资产净额与交易作价孰高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了《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切实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机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林再文等5名自然人、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之利润承诺补偿协议》。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审慎分析: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了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根据本次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长光宇航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得到较为显著的增加,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提高;随着协同效应的发挥,上市公司将增加新的业绩增长点,业务结构也得到优化拓展,提升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仍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照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如需)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光机所、快翔投资、飞翔投资及林再文等5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长光宇航78.89%股权,本次交易的资产权属清晰,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前提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本次交易前,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33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标的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100%的股权,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前提下,标的资产系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各方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21年11月2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号),属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期间股价涨跌幅情况,以及同期深证成分指数(399001.SZ)、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中信国防军工指数(CI005012.WI)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公司股价在期间内波动幅度为上涨32.29%,在剔除同期大盘因素深证成分指数(399001.SZ)、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和同期同行业板块中信国防军工指数(CI005012.WI)因素影响后,达到了中国证监会《128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中同华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审议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标的资产的价格以中同华评估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参考,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审议了《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聘请的中同华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者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同华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同华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审议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经认真分析,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说明,并且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光机所出具了相关填补措施的承诺。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审议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同意就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等情形进行确认。

  关联监事王建立、韩志民回避表决。

  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因非关联监事表决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通过《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制定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八) 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一、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光机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共8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宇航”)78.89%股权,其中交易对价的70%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30%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后,长光宇航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500万元,不超过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重组的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重组的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光机所,持股比例为42.40%。

  本次重组的实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光机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2022年3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四、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主要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

  1. 本次交易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本次交易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本次交易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 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适用)。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授权、审批或备案、以及最终取得授权、审批或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

  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经过认真分析,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说明以及相关填补措施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交易出具的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备考每股收益得到提高,不存在摊薄每股收益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备考合并财务数据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水平将明显增加,每股收益将相应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

  二、公司为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均较本次交易前有所上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得以增强。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市场发生剧烈波动,将对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也可能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因此上市公司的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每股收益的风险,上市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并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集中整合渠道资源,增强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借助长光宇航的技术、研发、人才、渠道优势,延伸和拓展上市公司的制造产业链,丰富产品结构,全面提升服务航天军工的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对发生在业务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同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未来,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三、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从业务、财务、人员等多个方面着手,发挥本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在稳步推进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双方技术和管理团队合作,加快布局新业务,为本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为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来,本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奥普光电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奥普光电利益。

  2、切实履行奥普光电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所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奥普光电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愿意依法承担对奥普光电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所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奥普光电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所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9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2022年3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21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本次交易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授权、审批或备案、以及最终取得授权、审批或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如本公司在首次披露资产重组事项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导致本次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2022年3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21日公告并披露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需对本次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鉴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工作安排,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本次重组方案等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公司持有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宇航”)11.11%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权益法核算对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近期,公司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长光宇航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1月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经公司对长光宇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及复核并与审计机构就相关数据进行沟通,发现长光宇航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需要更正,该事项影响了公司在相应期间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的核算。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

  本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进行了追溯重述,影响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1、 合并财务报表

  (1)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合并利润表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本次差错更正对现金流量表没有影响。

  2、 母公司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2)利润表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本次差错更正对现金流量表没有影响。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2019-2020年度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3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2019-2020年度》。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更准确执行了新收入准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2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并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前一日,即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3月2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3、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中的快翔投资、飞翔投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中的全部自然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经判断需要确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高管赵贵军先生配偶张芳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张芳出具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

  “1、鉴于本人配偶赵贵军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相关收益已上交至公司。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本人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赵贵军的意见,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或被宣布终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愿意就任何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2、刘森川(交易对方之一王海芳女士的配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刘森川出具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王海芳的意见,上述股票交易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或被宣布终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4、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承诺人愿意将于核查期间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奥普光电。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愿意就任何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3、邹志伟(交易对方之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邹志伟出具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

  “1、上述股票交易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或被宣布终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4、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承诺人愿意将于核查期间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奥普光电。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愿意就任何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4、何尧(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全资子公司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何尧出具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

  “1、上述股票交易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普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或被宣布终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买卖奥普光电股票。

  4、若本人上述买卖奥普光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承诺人愿意将于核查期间买卖奥普光电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奥普光电。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愿意就任何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说明

  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对象出具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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