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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于2022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310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及与前述核查对象确认:

  1、根据公司核查确认,上述1名激励对象买入股票行为系将个人证券账户交由其配偶管理,该等交易行为系其配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在买入公司股票前,其配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股票的情形。买入股票时该激励对象仅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但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及内容,知悉信息有限,其本人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出于审慎性原则,该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

  2、其余309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均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在自查期间,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出于审慎性原则,该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其他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2-010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3月22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2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齐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5人,代表股份402,699,3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1348%。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91,579,3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23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1,120,0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025%。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130,949,3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0265%。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9,829,3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2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1,120,0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025%。

  2、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宏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张宏亮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8,3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14%;反对54,358,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98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590,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887%;反对54,358,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1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8,3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14%;反对54,358,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98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590,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887%;反对54,358,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1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48,3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14%;反对54,358,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98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590,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887%;反对54,358,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1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孙刚、许晓霞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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