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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386         证券简称:泛亚微透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泛亚微透”)于2022年3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2021年9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3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1年9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有10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前述10名激励对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是基于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88386        证券简称:泛亚微透        公告编号:2022-016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股东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轴承”)持有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泛亚微透”)股份9,000,0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86%。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且已于2021年10月18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南方轴承计划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6月22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截至2022年3月23日,南方轴承已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70,7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2%。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 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注:南方轴承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二) 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 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88386        证券简称:泛亚微透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云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公司董事邹东伟先生、李建革先生、蒋励女士、王玉新先生、独立董事陈强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钱技平先生、许明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公司监事张斌先生、丁荣华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王少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关联股东张云、江科成回避表决。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关联股东张云、江科成回避表决。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关联股东张云、江科成回避表决。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关联股东江科成回避表决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珊律师、万利民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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