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41.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6,3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02,966.77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217,033.2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6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分别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1、账户名称: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020710010010000282822
开户银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支行
专户余额:247,217,000元
资金用途:骨科植入性耗材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账户名称: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0131900001526
开户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
专户余额:100,000,000元
资金用途:口腔种植体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账户名称: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9230100100351993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西支行
专户余额:140,000,000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归集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耸、丁元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开户银行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66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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