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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2-008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执421号《执行裁定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行与欧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能源有限公司、庞瑞娥、李书杰、李金堂、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行就与欧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能源有限公司、庞瑞娥、李书杰、李金堂、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本行分别于2022年1月22日、2022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2-006)。

  二、本次诉讼案件执行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40,585,812.78元,执行费807,985.8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抵押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启动处置程序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在条件具备时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申请执行等措施,维护本行权益。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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