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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 给关联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一次董事会、三届一次监事会及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给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I Limited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给关联方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有关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包括工商变更登记等在内的相关事项,股权转让款已到账。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受让关联方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

  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事项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关联方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现就《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关联方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中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权的安排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由普通合伙人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人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五名合伙人组成,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担任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控制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具体情况如下:

  1、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层面

  根据公司之前与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原《合伙协议》”,原《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能开发产业基金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的约定,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项目投资、退出,合伙企业投资标准的确立和变更等投资相关重大事宜的决策由普通合伙人按照行业标准组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派的人员组成(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名2名、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名1名、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1名、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名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需要经不少于3名(含本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且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中所审议事项各拥有一票否决权。

  因此,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事项。

  2、在执行合伙事务层面

  根据原《合伙协议》,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享有对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事务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等。除原《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事项应当由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后执行。

  因此,在执行合伙事务层面,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单独享有上述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执行事务的决定权。

  3、在合伙人会议层面

  根据原《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除原《合伙协议》对相关事项所需的同意数有明确约定的,获得相应的同意后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应经实缴出资额总和达到或超过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总和的三分之二的合伙人的同意后方可作出决议。

  因此,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单独就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将继受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合伙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与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担任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如前所述,包括上海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控制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

  二、公司对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后续安排

  公司与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有相关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与第三方有其他影响公司利益安排的情形,公司没有对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的收购计划。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的投资运作情况,积极敦促基金管理人寻找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投资项目,并通过科学合理的交易架构设计,尽力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资金安全。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规要求,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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