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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 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68         股票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与湖北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动能”)后续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需经湖北省国资主管部门审批。

  2、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仅为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意向性协议,框架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各方将确定是否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3、若本次权益变动最终完成,湖北新动能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北省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盛世达通知,盛世达与湖北新动能于2022年3月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湖北新动能拟受让盛世达持有的公司 43,905,725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9.90%,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最终交易价格对应上市公司整体估值不高于22亿。具体交易价格及金额待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予以确定。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完成后,湖北新动能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湖北省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让方):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征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月21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7层711室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矿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日用品、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化妆品、工艺品、玩具、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医疗器械I类、II类。

  乙方(受让方):湖北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小林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6月5日

  注册地址: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2层20号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为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定位于促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投融资平台,专注于上市公司并购、股权投资等业务。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668。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盛世达持有上市公司59,926,083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0.81%,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43,905,725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该等股份转让交易以下简称“本次转让”或“本次交易”)。

  1、主要交易条款

  1.1双方确认,经友好协商一致,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拟受让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3,905,725股标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9.90%)。

  1.2双方对本次拟转让股份交易价格定价原则达成如下约定:本次拟转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收盘价的90%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均价=交易总额/交易总量),最终交易价格对应上市公司整体估值不高于22亿元。

  在荣丰控股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及金额。前述审计评估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完成。

  1.3若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与甲方未能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正式交易协议并对外公告,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第1.4、第3条应继续执行。

  1.4双方应当各自严格履行其本次转让项下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2、违约责任

  2.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1.1本交易经乙方内部决策未通过的。

  2.1.2证券监管机构或深交所对本协议内容提出异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2.1.3本次交易未获得国资监管部门或其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

  2.1.4本次交易未通过关于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如需)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批准的(如需)。

  2.1.5本协议1.3条约定情形的。

  2.2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3、保密条款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利用双方洽谈合作之际炒作、拉升或配合他人炒作、拉升上市公司股价等。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4、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包括政府行为、行政事由和法律法规的出台及修订等。

  5、本协议的生效、修订

  5.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5.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湖北新动能,湖北省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转让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正式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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