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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

同日,中国结算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细则

  本报记者 邢 萌 包兴安

  见习记者 郭冀川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3月25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涵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等方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

  后续,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三项配套规则。

  接下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认真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赴英国、瑞士、德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支持来自上述市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在深交所发行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日,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2年3月25日起实施。

  《细则》指出,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兑回和做市业务。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因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可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开立相应专用证券账户。此类专用证券账户只可用于完成相应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不可用于证券交易。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等业务,应当使用人民币普通股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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