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2-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进行相应调整。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明确规定“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
(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1.根据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根据要求,公司按(财会〔2021〕35号)施行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的要求,本次会计政变更的主要内容是: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是: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对于2021年1月1日至解释第14号施行日之间新增的解释第14号规定的业务,已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施行日之前发生的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进行了追溯调整。由于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本公司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解释第14号。
(1)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2021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2)对现金流量表的主要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公司将确认为金融资产的PPP项目发生的建造支出,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将相关建造支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3)对利润表的主要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将符合主要责任人条件的PPP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第14号--收入》确认合同资产,在项目建造期间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公司未直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数据以审计报告为准。
2.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执行解释第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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