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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2-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敬谊。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39,909,8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15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730,399,75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1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2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9,510,13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7%。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149,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成立中山公用新能源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31,638,856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22%;

  反对8,271,03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11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877,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74.2728%;

  反对8,271,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5.727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增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39,190,99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28%;

  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897%;

  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1,430,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7638%;

  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0648%;

  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1714%。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杨骏锴、苏燕颜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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