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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接C11版)

  (上接C11版)

  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14,200.0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唯捷创芯2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9,800.0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

  3、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1+经济佣金费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不超过10名,预计获配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其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唯捷创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全部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件一:中信建投唯捷创芯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注1:中信建投唯捷创芯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注3:上海唯捷创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唯捷创芯的全资子公司,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简称为上海唯捷,下同;

  注4:北京唯捷创芯精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唯捷创芯的全资子公司,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简称为唯捷精测,下同;

  注5: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与人于签署劳动合同主体处所担任职务,下同;

  注6: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年3月28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下同。

  附件二:中信建投唯捷创芯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注1:中信建投唯捷创芯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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