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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2-038

  转债代码:113641     转债简称:华友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4号)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之一陈雪华和14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71,642,857股股票,发行价格为8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17,999,988.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62,996,333.8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55,003,654.1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等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21-014、2021-021和2021-111号公告)。

  近日,公司在Standard Chartered Bank, Jakarta Branch(以下简称“渣打银行雅加达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PT HUAKE NICKEL INDONESIA(华科镍业印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镍业印尼”)、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渣打银行雅加达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渣打银行雅加达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印尼盾专户账号为306-8162133-5,截至2022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印尼盾零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华友钴业(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华科镍业印尼(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渣打银行雅加达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4.5万吨镍金属量高冰镍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为避免疑义,乙方没有监控专户内资金被实际用于上述项目或现金管理投资用途的义务。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乙方开立的专户中实际收到的资金。

  2、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避免疑义,如甲方违反上述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乙方不承担责任。

  丙方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乙方向丙方或任何丙方的代表人披露任何与专户有关的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包括按丙方电子邮件要求向丙方发送专户的对账单或资金明细。

  3、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二1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印尼盾110,000,000,000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印尼盾110,000,000,000元,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造成累计支付金额超过上述临界金额的最后一笔付款之后)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甲方二提供专户的支出凭证。

  5、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专户被关闭后,乙方应将专户的(扣除甲方二欠乙方的任何金额后的)可用余额转付至甲方二指示给乙方的收款账户。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方和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乙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22年12月31日(“终止日”)失效。若在终止日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则各方将另行签署协议。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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