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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2-015

  900955                *ST海创B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涉案金额: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国旅”)向上市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Resort Property”)向上市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Ocean Garden”)向上市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管”)起诉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该案将公司原董事会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民事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向公司分别归还短线交易收益。上述判决生效后,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未在期限内分别支付应归还的短线交易收益,海航资管向上海市一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一中院出具了《财产控制情况告知书》,冻结Ocean Garden名下的证券账户,即Ocean Garden持有公司B股股份账户,冻结期限3年,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查封李勤夫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388号217、218、219、220幢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九龙山国旅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证据清单》。九龙山国旅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62号】,裁定驳回九龙山国旅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26、临2019-057、临2019-069、临2020-01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收悉Ocean Garden向上海市一中院提交的起诉海航资管的《民事起诉状》及上海市一中院向海航资管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2)沪01民初17号)】。《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

  被告: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

  第三人:李勤夫

  第三人:杨志凌

  第三人:顾北亭

  第三人:沈焜

  第三人:李梦强

  第三人:郭辉

  第三人:王世渝

  第三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判决不得追加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为(2019)沪01执51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判决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不对(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的人民币84,436,801.34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执行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各方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过程中,贵院作出(2019)沪01执异288号民事裁定,追加本案原告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为被执行人。原告系境外公司,并未收到贵院的听证通知,更未收到贵院作出的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现贵院定于2022年1月22日10时至1月23日10时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原告(Ocean Garden Holdingus Ltd.)名下的B股证券账户内的海创B股(900955)共计109,209,525股份,原告才知道前述民事裁定书。

  原告认为:

  一、根据(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判决书,“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即原告应当在2,717,559.75美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上述海创B股(900955)起拍价即约7322万元,市场价约8136万元,远超原告被判决执行的标的额;

  二、贵院追加原告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程序严重违法。原告作为境外公司,并未收到贵院的听证通知,更未收到贵院的作出的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民事裁定,贵院径行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三、本案原告虽系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债务人)的股东,但原告系境外公司,办公地址在域外,而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属国内公司,两者办公地址不一致,而且两家公司资产分别在域外和国内,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因此,根本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贵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显然错误。

  原告认为,贵院作出的(2019)沪01执异288号民事裁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原告现在才知道前述裁定,故原告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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