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田雅雄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田雅雄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如下:
一、征集人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田雅雄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如下: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 名称: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 设立日期:2008年4月9日
(3) 注册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4) 股票上市时间:2021年11月2日
(5)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6) 股票简称:瑞纳智能
(7) 股票代码:301129
(8) 法定代表人:于大永
(9) 董事会秘书:陈朝晖
(10) 办公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11) 邮政编码:231131
(12) 联系电话:0551-66850062
(13) 传真:0551-66850031
(14) 互联网地址:http://www.runachina.com
(15) 电子信箱:rnzndb@runachina.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所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四、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田雅雄,其基本情况如下:
田雅雄 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业。曾担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收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4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4月12日-2022年4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联系电话:0551-66850062
公司传真:0551-6685003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由公司聘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田雅雄
2022年3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附件: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田雅雄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人/本公司所持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田雅雄行使,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 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独立董事签名:
日期:2022年3月29日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符合相关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9、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监事签字:
迟万兴(签字):
陈民健(签字):
田文杰(签字):
年 月 日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符合相关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9、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田雅雄(签字):
年 月 日
王晓佳(签字):
年 月 日
竺长安(签字):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3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或“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瑞纳智能股票代码:301129独立财务顾问: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名单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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