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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3月2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2,180,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81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8,775,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986% ;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05,6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24% 。

  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股份3,405,6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24%。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进行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8,875,4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2%;反对3,305,3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1%;反对3,305,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8,875,1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0%;反对3,305,6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3%;反对3,305,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担保相关内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9,174,7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87%;反对3,006,0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33%;反对3,006,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谭清炜律师、杨萍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038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6 号)核准,截至2021年2月8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9,999,926.8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13,969,928.41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2月8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8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5256号验证报告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进行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子公司就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茂名市美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以下称“乙方”、“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用于甲方“电白区望夫美神养猪场”、“闻韶温氏生猪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与乙方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瑾、向君及项目组成员申佩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号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负责人或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0、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四、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美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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