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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22-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最新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结果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22-024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家,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惠增强,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报告数量7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晶静,201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2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确定的。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 2021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机构信息、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内容,并对其2021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各项要求。经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在 2021年公司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4、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续聘其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及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22-028

  转债代码:128033            转债简称:迪龙转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迪龙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售价格:100.374元/张(含息税)

  回售申报期: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1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2年4月8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2年4月11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1年4月12日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迪龙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迪龙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综合项目”和“VOCs监测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予以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本金余额40,887.96万元及现金管理收入6,894.01万元(具体金额以实施补流时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新产品、新业务领域的投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迪龙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权利,即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迪龙转债”第五年,即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的票面利率);

  t=91天(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3月28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5%*91/365=0.374元/张

  由上可得“迪龙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374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迪龙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299元/张;对于持有“迪龙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374元/张;对于持有“迪龙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374元/张。

  4、“迪龙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迪龙转债”。 “迪龙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迪龙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4月8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2年4月11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4月12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迪龙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迪龙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迪龙转债”回售申请书;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迪龙转债”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22-022

  债券代码:128033      债券简称:迪龙转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结果,确认2021年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为1,380,912,181.54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1,835,236.06元,资本公积余额为459,168,657.32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0,496,466.31元,余下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201,338,769.7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166,133,305.21元,减去2020年度现金分红及2021年上半年现金分红167,401,562.76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1,200,070,512.20元。

  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前景,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情况和投资者回报的前提下,现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人民币(含税),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至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时,该方案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该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22-020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相关变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照解释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 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 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 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 属于日常活动的, 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 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 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22-026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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