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股票代码:601916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1 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本公司实有董事13名,亲自出席的董事12名,汪炜先生委托周志方先生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8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4 本公司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分别对本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本报告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作四舍五入调整。任何表格中总数与金额总和间的差异均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6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建议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1.7 本公司行长(代行董事长职责)张荣森、主管财务负责人刘龙、财务机构负责人景峰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
2.2 公司业务概要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016.HK”;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16”,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浙商银行以“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为发展愿景,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深化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以“上规模、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为指引,发扬“四干”精神,不断把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推向新高度。
截至报告期末,浙商银行在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88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21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544.71亿元,比上年增长14.19%;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6.48亿元,比上年增长2.75%。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2.29万亿元,比上年
末增长11.6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35万亿元,增长12.49%;总负债2.1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66%,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42万亿元,增长5.99%;不良贷款率1.53%、拨备覆盖率174.61%;资本充足率12.89%、一级资本充足率10.8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13%,均保持合理水平。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
(1) 有关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请参见“财务报表补充资料-非经常性损益”。
(2) 期末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3.2 补充财务比率
注: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2)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及期末资产总额的平均数。
(3) 平均权益回报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已扣除归属于本行优先股股东的当年净利润)/期初及期末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已扣除其他权益工具)的平均数。
(4)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5)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6) 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监管要求为法人口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40%。
(7) 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监管要求为法人口径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1%。
注:本表所示监管指标按照当期适用的监管要求、定义和会计准则进行计算,比较期数据不作追溯调整。
4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63,028户,其中A股股东262,907户,H股股东121户。截至本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59,873户,其中A股股东259,752户,H股股东121户。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股通股票)。H股股份是否出质,本行未知。
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单位:股
4.2 境外优先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总数为1户,由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
单位:股
注:
(1)境外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由于本次发行为境外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截至报告期末,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代表在清算系统Euroclear Bank S.A.╱N.V.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的获配售人持有境外优先股的信息。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业务规模稳定增长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67.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84.98亿元,增长11.6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3,472.3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95.41亿元,增长12.49%。负债总额21,198.4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41.58亿元,增长10.66%。其中:吸收存款14,157.0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00.69亿元,增长5.99%。
经营效益趋势向好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544.71亿元,比上年增加67.68亿元,增长14.19%,其中:利息净收入419.52亿元,比上年增加48.57亿元,增长13.09%;非利息净收入125.19亿元,比上年增加19.11亿元,增长18.01%。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6.48亿元,比上年增加3.39亿元,增长2.75%。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截至报告期末,不良贷款率1.53%,比上年末上升0.1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174.61%,比上年末下降16.40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68%,比上年末下降0.04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保持合理水平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89%,比上年末下降0.04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10.80%,比上年末上升0.92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13%,比上年末下降0.62个百分点。
5.2 合并利润表分析
2021年,本集团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坚持以“两最”总目标为引领,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推进自身高质量发展。2021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6.48亿元,比上年增长2.75%,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60%,平均权益回报率9.83%。营业收入544.71亿元,比上年增长14.19%,其中:利息净收入419.52亿元,比上年增长13.09%;非利息净收入125.19亿元,比上年增长18.01%。业务及管理费137.84亿元,比上年增长11.30%,成本收入比25.31%,比上年下降0.65个百分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48.31亿元,比上年增长23.13%。所得税费用20.65亿元,比上年增长14.47%。
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5.3 资产负债表分析
2021年,本集团围绕“两最”总目标,以“上规模、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为指引,奋力开创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的新发展格局,报告期实现资产负债稳健增长,业务结构不断优化,经营质效有效提升。
5.3.1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67.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84.98亿元,增幅11.6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13,118.8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60.14亿元,增幅12.52% ;金融投资6,518.2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34.37亿元,增幅23.36%。从结构上看,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占资产总额的57.37%,比上年末上升0.45个百分点,金融投资占资产总额的28.50%,比上年末上升2.70个百分点。
资产运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
(1)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损失准备。
(2)本年末金融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包含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2 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21,198.4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41.58亿元,增幅10.66%。
负债构成: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含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3.3 股东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合计1,641.6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36.57亿元,增长25.79%。
5.4 发展战略及核心竞争力
(一)愿景
把浙商银行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
(二)总目标
“两最”总目标: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
“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致力于创新和创造特色的一流银行集团。在推进科技创新上领先一步,成为金融科技和业务模式创新的先行银行;在打造特色优势上领先一步,成为专业铸就特色的先行银行;在效益提升和风险管理上领先一步,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先行银行。
“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最懂浙江、浙商的综合金融旗舰。在推动保障“重要窗口”建设、支持浙江重大战略实施上走在前列,成为浙江各级政府最信任的银行;在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上走在前列,成为浙商企业、浙江居民身边最贴心的银行;在加强和促进金融机构协同合作上走在前列,成为浙江金融要素联通流转重要枢纽的银行。
(三)战略定位
深化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提升数字化、专业化、精益化三项能力,构建流动性服务、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三大优势,打造产业链银行。
(四)核心竞争力
清晰明确的战略定位
本行以“两最”总目标为指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提升数字化、专业化、精益化三项能力,构建流动性服务、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三大特色,加快向“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迈进。
健全有序的公司治理
本行全面加强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股权结构更加多元,治理机制更加健全,“三会一层”职责清晰明确,建立起适应自身特点的公司治理架构。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切实提高披露质量,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
持续快速的成长能力
本行得益于战略性的全国布局、高效的运营管理能力和浙江雄厚的基础支撑,已发展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效益、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中长期发展前景广阔。
优势突出的金融科技
本行践行科技引领转型,积极融入浙江省数字化改革大局,领先探索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与大数据等前沿技术与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打造强大的技术支撑平台,对外输出技术平台和服务,逐步树立起领先的金融科技创新品牌形象。
不断完善的业务体系
本行围绕竞争力提升,着力推进大零售、大资管、大公司、大投行、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组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体系化的金融服务,实现多元化经营、全球化布局、一体化运营、综合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专业领先的小微服务
本行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立足专业化经营方式,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与思维,创新线上化流程应用,提高客户体验,专业服务能力获得市场和客户的高度认可,已成为业内小微企业业务的先行者,在机制、产品、流程、风控等方面形成特色优势。
特色鲜明的公司业务
本行在平台化服务模式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升华,一户一策、一行一策,把金融科技嵌入务实高效的企业金融服务之中,聚焦解决企业核心需求,已形成市场竞争优势。
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
本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坚持“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和“小额、分散”的授信原则,适度授信,强化垂直管理,实行特色风险监控官派驻制度,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统一授信管理体系、信用风险限额框架体系,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科学合理的人才储备
本行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层具备卓越的战略视野及经营管理能力,在业务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经验丰富。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持续提升,员工受教育程度高,专业能力强,年轻富有活力。
务实创新的品牌文化
本行秉承以“党建引领,干事精神、创新精神、服务精神,安全底线”为核心理念的企业文化,立体塑造“00后银行”的鲜活品牌形象,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助力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积极推进普惠金融、科技金融,与客户共创价值。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3月29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其中潘建华监事因工作原因电话参会,宋清华监事因疫情原因视频参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郭定方监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及问责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1.本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本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合理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各项经营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与管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2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最新外部及内部可观测数据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进一步优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浙商银行”)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建议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一、 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建议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1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2.45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5.80亿元。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公司配股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建议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
(一)2021年,全球经济有所复苏,但在新冠疫情影响下,面临供给出现扰动、通胀不断上升、债务达到创纪录水平等多重挑战。在此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加大普惠小微、碳达峰碳中和、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二)近年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断加强,对各类资本的合格标准和计量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慎的规定。商业银行需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资本充足率水平需保持合理水平,为可能提高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和为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配股进程、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要求,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加强资本积累,聚焦主责主业,深化金融科技创新,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和践行普惠金融,支持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股东长期回报。为保障合理投资回报,执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将视配股进程考虑股利分配事宜。
三、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1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为了确保配股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促进浙商银行长远发展。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1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
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5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56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毕马威华振2020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10月1日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1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H股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少东,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少东1993年加入毕马威香港,2000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拥有超过20年的审计经验。陈少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少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陈思杰,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思杰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潘盛,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潘盛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潘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婉珊,是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婉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用为人民币51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600万元,较上一年度增长5.26%。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声明: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3月2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本公司给予横店集团、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中,仅与横店集团的交易构成证监口径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本公司与横店集团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上述关联交易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本公司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内部数据和风险计量技术完善优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而进行的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事项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内部数据和风险计量技术完善,本集团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了优化。遵循会计准则精神,此次变更旨在强化信用风险区分度,提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精细化程度。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减少本集团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2.75亿元,增加本集团税前利润人民币2.75亿元。本集团2021年度信用减值损失人民币248.31亿元,同比增长23.1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本集团当期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本集团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也可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和本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刊登的本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并认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最新外部及内部可观测数据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进一步优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所载资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办公大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购买的房地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00弄1号的绿地创驿大厦,包括A塔楼56,962.83平方米(其中办公产权面积54,199.70平方米,非计容面积2,763.13平方米)、停车位280个(含223个产权车位,57个非产权车位的使用权)及C裙房使用面积约560平方米的10年使用权,总价29.38亿元(含增值税9%)。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基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人员队伍的逐步扩大,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在沪机构、子公司布局和长远发展考虑,经多次现场勘察、比选、研究,拟购置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00弄1号绿地创驿大厦A塔楼作为办公大楼使用。购置标的包括A塔楼56,962.83平方米(其中办公产权面积54,199.70平方米,非计容面积2,763.13平方米)、停车位280个(含223个产权车位,57个非产权车位的使用权)及C裙房使用面积约560平方米的10年使用权,总价29.38亿元(含增值税9%),加上契税等其他费用,资产购置费用合计约30.30亿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置上海分行营业办公用房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已对上海地产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交易对方:上海地产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600弄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峥嵘
注册资本:81,7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除经纪),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绿地创驿大厦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浦东大道1500弄1、5号,1558号,共有3幢楼,其中A、B塔楼为办公楼,C裙房为商业。该项目北至浦东大道,南至乳山路,东至新兴路,西至海院小区,项目开发商为上海地产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楼及公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约56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4年1月30日(办公楼50年)。该项目于2016年底开建,现处于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阶段,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约10万平方米,地下建筑总面积约3万平方米,容积率3.43,停车位地上地下共计约536个。购置标的包括:
(1)A塔楼。拟购该项目A塔楼总建筑面积56,962.83平方米,预售许可证于2021年12月21日取得,可售建筑面积约54,199.70平方米(最终以产权建筑面积为准),地上32层,地下2层。A塔楼为精装现房交付,办公大堂建筑面积约660平方米(不含核心筒区域),净高14.5米(1-3层挑空),标准层(4-32层)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层高4.2米,净高2.8米。截至目前,开发商正在办理竣工备案相关手续,预计2022年5月30日前可交付。
(2)停车位。A塔楼投影下方地下1-2层产权车位223个,非产权车位9个;地上非产权停车位48个,共计280个。
(3)营业厅。C裙房区域作为上海分行营业厅,使用面积约560平方米。
(二)权属状况说明
绿地创驿大厦项目存在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抵押担保范围为人民币11.75亿元;存在一起供应商模型制作纠纷的诉讼(金额为24.9万元)情况。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该项目于2016年底开建,开发商正在办理竣工备案相关手续,预计2022年5月30日前可交付。
(四)定价依据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12月17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CW/SH/N/21/2064号)中评估值为30.42亿元(不含48个地面非产权车位和C裙房使用面积约560平方米10年的使用权,下同)。
仲量联行企业评估及咨询有限公司以2021年12月17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CON100535292RE-1号)中评估值为29.65亿元。
结合上述评估,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商讨确认标的交易价格为29.38亿元。
本次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定价参考基础,成交价格公允。本次交易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购买资产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为满足经营需要,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房屋作为上海分行及总行在沪机构、子公司的办公大楼,本次资产购买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资产的购置有利于贯彻执行本公司愿景“把浙商银行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扩大金融服务辐射范围,提升本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
本次资产购买对本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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