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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1,919,141.75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2月25日)基金总份额11,931,600.05份的99.9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11,919,141.7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2年3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3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即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公证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2928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石琬如,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2月25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2月28日、3月1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员唐宋飞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凤阳路660号本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金昊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石琬如、金海宁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3月28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1,919,141.75份,占2022年2月25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1,931,600.05份的99.9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919,141.7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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